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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陕西省国防教育条例》于2011年9月23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陕西省国防教育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9月23日 陕西省国防教育条例 (1992年12月4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1年9月23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国防教育机构和职责 第三章 国防教育对象、内容与形式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全民国防观念,自觉履行国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的国防教育活动。 第三条 〔方针原则〕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分类组织实施。 第四条 〔权利义务〕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公民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领导与协同〕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并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开展国防教育创造条件。 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协同同级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协调驻地部队、军事院校参与当地的国防教育。 第六条 〔表彰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国防教育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国防教育机构〕县级以上国防教育办公室应当健全工作制度,配备专职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专人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第八条 〔机构职责〕县级以上国防教育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工作; (二)宣传和贯彻落实国防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拟定和实施国防教育计划,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四)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五)组织开展国防教育理论研究,总结推广国防教育工作经验; (六)负责国防教育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部门职责〕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部门应当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开展国防教育的社会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本地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主要新闻媒体开设国防教育专栏,普及国防知识。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督察、考核各级各类学校国防教育工作。 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负责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司法、公安等政府其他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和工作特点,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的国防教育工作。 公务员管理机构、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培训教学计划,设置国防教育课程,加强对干部的国防教育。 第十条 〔单位职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干部职工教育计划,每年至少集中开展一次国防教育活动。单位负责人承担国防教育的组织领导责任,带头参加国防教育活动。 承担国防科研生产、国防设施建设、国防交通保障等任务的单位,应当有针对性的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 第十一条 〔社团职责〕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第十二条 〔基层组织职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征兵工作、拥军优属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等活动,开展国防教育。 第三章 国防教育对象、内容与形式 第十三条 〔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企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负责人,民兵、预备役人员,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生,为国防教育重点对象。其他人员为国防教育普及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