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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11至2012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为切实做好2011至2012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确保全市人民住上“暖屋子”,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热费交缴办法 (一)热费承担主体为房屋产权人或公房承租人,热用户应当于2011年12月31日前直接向供热单位全额缴纳热费,供热单位直接向热用户收缴热费。 (二)用热的阳台和供热的公共部位热费计收,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居民住宅供热使用面积计算标准的通知》(黑建城〔2005〕36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新建住宅在供热期前进户的,开发企业或物业(供热)公司等单位应向住户收取1个供热期的费用;在供热期间进户的,按实际供热月向住户收费。当月20日至下月20日为1个供热月,在供热月中,15天(含15天)以内收取半个月供热费,15天以上收取1个月供热费。 (四)职工热费补贴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哈尔滨市职工热费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哈政发〔2010〕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特困居民的热费补贴,按照哈尔滨市城市供热保障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另行发文)执行。 (六)《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实施后,本《通知》如有与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 (一)明确市、区职责分工。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化区级管理职能的要求,市级供热管理部门主要承担政策研究、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职能,区级政府全部承担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政府是本地区供热工作的责任主体,区长是本地区供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是供热监管的具体执行机构。各区政府要承担保一方冷暖的重要职责,建立由区长负责、部门监管、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组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落实各项监管措施,确保供热质量和供热安全。要强化区级公共财政投入,落实供热应急资金,完善供热应急系统,保证供热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街道办事处依法承担供热管理职责。各区街承担对供热企业监管、信用等级评定、供热保障资金审核拨付等职责,使区街成为责权相符、具备监管手段的责任主体,促进管理重心下移。各区街道办事处、社区要对辖区内每一处热源配备专人监管,实行一对一包保责任制,并以小区庭院为单位聘请群众义务监督员,共同做好供热监管工作。 三、供热企业要认真履行社会责任 (一)认真做好供热前各项准备工作。各供热单位要切实做好供热设施检修、供热系统严密性试验、供热燃煤储备等项工作。10月20日前,燃煤储存率要达到计划的70%,供热设施检修率和完好率要达到100%。要对供热管网进行一次全面测试,一级管网按照压力管道试压操作有关规程对供热管网进行打压试验;二级管网及用户室内供热系统按照设计工况进行严密性试验,并进行冷态运行。对发现的管道渗漏、爆裂和补偿器等管道附件问题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要提前做好供热系统的冷态运行,10月13日开始进行热态运行和供热系统平衡调节,确保10月20日达到正常供热标准。 (二)确保供热安全稳定运行。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的原则,供热锅炉、供热管网、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必须达到安全运行条件,经过专业部门检测、校验合格后方可运行。要强化供热运行管理措施,建立健全供热管网巡检制度、供热锅炉及辅机监护运行制度,做到运行异常情况能够得到及时发现、妥善处理,把事故风险降至最低。做好供热设施易损器件的库存储备工作,从根本上杜绝突发故障、大面积停热等事故,确保供热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三)确保供热质量和供热服务。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抓好供热服务,保证供热质量。供热期内,具备连续供热条件的供热单位要实行24小时连续供热,不具备连续供热条件的要延长供热时间,确保居民住宅室温达标。供热单位要认真落实全面推行供热服务公示制和承诺制,公开供热单位名称、具体负责人、供热服务标准、服务电话、监督电话,实施规范化服务,快捷、迅速解决居民投诉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