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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哈尔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哈政办综[2011]69号
【颁布时间】 2011-09-27
【实施时间】 2011-09-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7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11至2012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四)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各供热单位要把搞好供热作为第一要务,承担起保证供热安全运行、保证供热质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社会责任。坚决杜绝弃烧弃管、把矛盾和问题推向社会等不负责任的行为,坚决杜绝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人为限热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哈物业供热集团、哈投资集团、华电集团在哈供热企业等大型国有供热企业要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发挥大型供热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各供热企业要认真落实减少污染物排放、煤质检验、灰渣处理和节能监测措施,促进供热节能减排,保证供热质量。

  

  (五)切实加强自供热管理。各自管房产和自供热单位要切实做好设施检修、燃煤储备、供热运行管理等基础工作,确保供热安全运行和供热质量达标。承担社会供热任务的自供热单位,既要保证本单位职工采暖,也要保证社会居民安全稳定用热,不得发生弃烧弃管行为和停热限热行为。

  

  (六)全面做好供热应急准备工作。要切实做好应对突发性供热事故和严寒天气的各项准备工作,完善供热应急系统,做好应急预案,确保应急抢险人员、抢险物资、抢险工器具全面到位,确保应急抢险通讯网络畅通。切实发挥国有供热企业的骨干调控作用,储备20万吨应急燃煤。

  

  四、合力推进供热工作

  

  (一)提高认识,扎实工作。各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城市供热工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哈政发〔2010〕2号文件规定,尽快将职工热费补贴发放到位。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认真研究落实供热保障金问题;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综合协调、检查监督和指导服务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供热过程中的重大矛盾和问题;各区政府负责落实供热属地管理责任制,检查督促辖区内有关单位做好供热工作,确保群众冬季采暖。

  

  (二)加强监管,确保运行。市、区两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察、物价监管、环保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监督管理工作。对供热质量不达标、存在供热安全隐患、群众反映强烈的供热单位要挂红牌、亮红灯,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对发生弃供弃管行为的供热企业,依法进行处理;要加大供热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延期供热、提前停热、供热质量不达标和违法用热等行为,从严从重予以处罚。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大对当前供热形势、《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和有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切实把当前供热形势宣传到位,把市委、市政府关于抓好供热工作的政策措施宣传到位,把供用热双方的权利义务宣传到位。同时,加大新闻舆论监督力度,对延迟供热、提前停热、供热质量不达标、服务质量差的供热企业和一些恶意拖欠热费、违法用热的单位和个人及时进行媒体曝光。通过社会舆论监督,敦促社会各方共同关注、关心供热工作,为做好供热工作创造良好氛围。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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