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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政府
【颁布时间】 2011-09-26
【实施时间】 2011-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8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调煤保电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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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加强对调煤保电工作的领导

  

  1、成立以省长任组长、常务副省长任常务副组长、相关领导任副组长、省直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省调煤保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调煤保电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经信委。省调煤保电领导小组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就调煤保电任务计划、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外省煤调运、电煤储备等工作进行统一调度和指挥。有调煤保电任务的市州、县市区都要成立调煤保电工作领导小组。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当地电煤供应保障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对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电煤供应指令性任务负责。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调煤保电具体工作办法。

  

  2、建立调煤保电工作责任制。省政府与相关市州政府签订调煤保电工作责任状,并要求其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省调煤保电工作领导小组按旬考核、通报各单位调煤保电任务完成情况,按月考核、通报全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完成情况。连续1个月完不成任务的,由省监察厅会同省经信委、省煤炭局和省物价局约谈市州政府分管负责人;连续2个月完不成任务的,由省调煤保电领导小组约谈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并适时启动行政问责程序。严格执行“三挂钩”,即将完成电煤任务与煤矿生产证照挂钩、与当地用电计划挂钩、与财政转移支付挂钩。

  

  3、加强督促检查。省政府组织监察、经信、煤炭、财政、物价、税务、审计等相关部门对各地调煤保电工作、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督查情况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4、各级政府都应切实加强对电、煤生产的领导,尽力为电、煤生产企业创造好的环境。

  

  八、本通知各项规定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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