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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11]397号
【颁布时间】 2011-09-25
【实施时间】 2011-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8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实施办法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实施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实施办法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实施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2011〕397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实施办法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9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乌鲁木齐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

  生活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依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的通知》(新党办发〔2011〕31号)、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实施细则和自治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实施细则》(新民发〔2011〕89号)的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的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农业和非农业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以下简称高龄老人)可以享受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以下简称高龄津贴)待遇。

  基本标准为80周岁(含80周岁)-8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补助50元,90周岁(含90周岁)-9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补助12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补助200元。

  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高龄津贴的实施、管理工作。

  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龄津贴实施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龄津贴实施的初审工作。

  社区居(村)委会承担本辖区内高龄津贴申请受理、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老龄、财政、发改、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高龄津贴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按照自愿申请原则,高龄老人年满80周岁的前一个月,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含集体户口)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乌鲁木齐市80周岁以上老人基本生活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本市户籍、在外地居住的申请人,可委托近亲属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供申请人现居住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并附申请人当月生活照一张(要求正面拍摄,设置拍摄日期)。委托近亲属办理申请手续的,还须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申请人的委托书。

  本市户籍、在本地居住的申请人,因出行困难或有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到社区申请的,也可委托近亲属办理申请,或由社区工作人员上门办理。

  集中供养在社会福利院和农村敬老院符合高龄津贴申请条件的人员,由福利机构委托专人,持单位介绍信和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向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统一办理。

  第五条  高龄津贴审批发放程序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社区居(村)委会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核对并派专人入户调查核实。对申请材料齐全、调查情况属实的公示3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在《申请表》上签注审批意见并盖章,将申请人其它申请材料一同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核和抽查。对申请材料齐全、调查情况属实的公示3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在《申请表》上签注审批意见并盖章,报区(县)老龄办。

  (三)区(县)老龄办应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结果送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区(县)民政部门于3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审批结果在有关媒体或社区专栏公示3天。每月25日前将审核批准花名册报市级民政部门和本级财政部门。

  (四)市级民政部门对区(县)上报花名册审核汇总后,于3个工作日内报市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报送数据,分级配套,拨付到指定银行,按月发放。

  由财政部门协调指定银行对符合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人员办理个人银行账户。经批准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自批准当月起计发高龄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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