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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人社养发[2011]56号
【颁布时间】 2011-09-23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8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1年按照本市城镇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1年按照本市城镇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沪人社养发[2011]56号)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就2011年按照本市城镇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1年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先增加120元基本养老金;再按其缴费年限(含“虚账实记”的记账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1.5元。

  

  二、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由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三、本通知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从其实际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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