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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颁布时间】 2011-09-23
【实施时间】 2011-09-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8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1年国庆节纳税申报期限延期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0号)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安排,2011年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现将2011年10月份各地方税种纳税申报期限延期情况通知如下:

  1、纳税编码尾数为0、1、2的纳税人,其营业税及其附加、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0月19日。

  2、纳税编码尾数为3、4的纳税人,其营业税及其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

  3、纳税编码尾数为5的纳税人,其营业税及其附加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0月31日;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

  4、纳税编码尾数为6、7的纳税人,其营业税及其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31日。

  5、纳税编码尾数为8、9的纳税人,其营业税及其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顺延至11月3日。

  6、因特殊情况经税务机关审批调整纳税申报期限的纳税人,在原审批纳税申报期限的日期基础上顺延7个工作日

  7、货运自开票纳税人和储蓄扣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期限不变。

  8、上文未列明的土地使用税等其他地方税种,法定纳税申报期限不属于10月份,按原规定执行。

  请各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做好纳税申报工作。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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