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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综[2011]126号
【颁布时间】 2011-09-23
【实施时间】 2011-09-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8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留学人员来榕创业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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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夫妻双方在海外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员,在海外期间未按政策生育及在海外怀孕后回福州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其子女来榕,可按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随父母在榕落户。

  

  (八)市公安、外事部门应进一步简化留学人员出入境手续,缩短审批时间,为留学回国人员中的外籍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才出入境提供便利,对需多次临时入境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发给有效期二年以上、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多次入境有效“f”签证。

  

  (九)留学人员兑换外汇、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等相关事项可参照《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2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服务支持

  

  (一)加强组织领导。设立福州市留学人员创业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在福州市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留学人员来榕创业工作的宏观指导,研究解决全市留学人员创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职责分工。联席会议由市公务员局牵头,市委统战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外侨办、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台办、市高新区管委会、市人口计生委、福州海关等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福州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是管理留学人员来榕创业和工作的职能机构,具体承办留学回国人员来榕登记、身份认定,帮助来榕留学人员择业;协助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科研活动资助经费的申报;完善“来榕留学人员信息库”,构建互动式来榕创业信息服务平台;建立与海内外各类留学人员组织和社会团体联系的有效渠道,加强与海外留学人员的联系;负责其它留学人员管理、组织协调和政策咨询等工作。

  

  成立市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公室,由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管理,主要负责创业园发展规划、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政策的研究与协调,并积极创造条件为园内企业提供“创业一站式”服务。

  

  (二)优化创业服务。市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公室积极为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提供无障碍、一站式、个性化、全方位的服务:为新创办企业免费代办工商、税务、银行开户、代码登记等手续;代理企业向市科技局申报各类科技项目、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科技进步奖、申请专利及成果鉴定;帮助企业引进急需的科技人才和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协调,帮助解决企业初创期的融资难问题;开展创业导师聘请工作,为创业企业提供智力支持;积极搭建信息平台,帮助创业企业分析市场风险、拓宽市场销售渠道。

  

  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为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免费提供三年人事代理和创业咨询服务,免费组织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参加福州市组织的人才招聘会、海外招聘团,在福州市人事人才信息网发布招聘信息等,大力支持创业企业积极引进人才。

  

  (三)开展创业奖励。对福州市科学技术、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留学回国人员,由市公务员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每两年组织一次“福州市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奖”评选活动,以福州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对获奖者予以表彰。

  

  四、附则

  

  (一)本意见所称的留学人员是指在海外学习并获得国家认可的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包括已获得留学国国籍或居住国永久居留权者),以及在国内已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海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公司工作或学习两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二)本意见所称的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是指海外留学人员以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在榕创办、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留学人员创办企业一般要由留学人员担任企业法人代表,或者留学人员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及海内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企业总投资的30%以上。

  

  (三)本意见适用在港、澳、台学习的同等条件人员。

  

  (四)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五)本意见由市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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