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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秋季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以及《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制度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教人〔2008〕63号)等规定,现就2011年秋季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认定对象 1.公办高等学校教学人员或拟聘教学人员。 2.公办高等学校编外聘用、民办高等学校聘用教学人员(工资关系在现任教学校,人事档案在现任教学校或人才代理机构;系统讲授1门以上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且在现任教学校的教学时间满1年;与现任教学校签订1年以上聘用合同)。 3.高等学校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由学校人事部门纳入学校教师管理、系统讲授1门以上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二、申请人员应提交的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双面打印);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学历证书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上公布的学历证明(须有二维验证码)并加盖学校公章,无法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到的学历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原件;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6.《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 7.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合格成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8.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应提供相应学历层次的学籍档案复印件一份; 9.取得博士学位人员,应提供有关学历、学位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10.具有副教授、教授教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应提供有关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11.公办高等学校编外聘用、民办高等学校聘用教学人员应提供与该校签订的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一份(聘用合同须能体现从受理截止日起算已在该校聘满1年)、以该校为工作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12.高等学校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提供由学校人事部门出具的纳入本校教师管理、教务部门出具的近一年授课计划任务书等证明材料。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其余二份单独汇总)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材料(不含证书原件)统一使用a4规格纸张制作或复印后加盖学校公章,按上述材料顺序进行左侧装订,并将材料目录(附件1)装订成封面以便审核。 三、教师资格认定主要程序 1.申请人员网上报名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必须进行网上申报,今年秋季网上申报时间是2011年10月8日~14日。请各高校组织本校申请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填报教师资格认定有关信息,逾期不得补报(网上报名方式及注意事项见附件2)。 2.开展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我厅委托福建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以下简称“高师中心”)组织高校教师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工作,测试对象按闽教人〔2008〕63号文规定的范围执行。各高校(不含厦门大学等11所受委托高校)应于10月10日前将参加测试人员名单报高师中心。测试工作的具体安排和有关要求由福建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另行通知。 3.申请人所在高校组织教师资格申报材料预审 各高校应按照我厅工作安排,组织本校申请人员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负责汇总并审核本校教师资格人员申请材料。申请人员的基本情况必须在本校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经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人员基本信息、公示情况和学校审核推荐意见,以学校为单位正式行文(有文号并加盖学校公章)向我厅申报。 4.教师资格材料的现场受理 11月1日~15日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材料受理时间,申请材料以学校为单位进行受理,请各高校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教师资格认定申报材料报高师中心(不受理邮寄材料,各高校材料报送时间安排另行通知)。各高校报送的材料包括:学校申报正式文件、《高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名单汇总表》(附件3,一式三份)以及每位申请人员的材料。没有网上报名和未在规定时间报送申请材料的,不再受理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