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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八条 出口质量提升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 具备5年以上的质量检验、外经贸等方面管理工作经历; (三) 在外经贸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实践经验,及较高的职业声望和影响力; (四)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规则,公正严明。 第九条 评选包括企业报名、推荐、初选、组织评选和征询等: (一)由评审办公室(厦门检验检疫局)根据本规则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所规定的条件,按照评奖名额1:2的数量对辖区企业进行初选; (二)由评审办公室(厦门检验检疫局)组织评审评审委员会对初选企业进行评选,提出名单; (三)由评审办公室(厦门检验检疫局)将拟评奖企业向本市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征询; (四)征询结束后,由评审办公室(厦门检验检疫局)将获奖企业名单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后,提交厦门市政府核准。 第十条 厦门市政府将经核准的获奖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厦门市政府对获奖企业授予“出口生产企业质量提升奖”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牌等。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