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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11]199号
【颁布时间】 2011-09-23
【实施时间】 2011-09-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8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出口生产企业质量提升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八条  出口质量提升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 具备5年以上的质量检验、外经贸等方面管理工作经历;

  

  (三) 在外经贸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实践经验,及较高的职业声望和影响力;

  

  (四)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规则,公正严明。

  

  第九条  评选包括企业报名、推荐、初选、组织评选和征询等:

  

  (一)由评审办公室(厦门检验检疫局)根据本规则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所规定的条件,按照评奖名额1:2的数量对辖区企业进行初选;

  

  (二)由评审办公室(厦门检验检疫局)组织评审评审委员会对初选企业进行评选,提出名单;

  

  (三)由评审办公室(厦门检验检疫局)将拟评奖企业向本市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征询;

  

  (四)征询结束后,由评审办公室(厦门检验检疫局)将获奖企业名单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后,提交厦门市政府核准。

  

  第十条  厦门市政府将经核准的获奖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厦门市政府对获奖企业授予“出口生产企业质量提升奖”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牌等。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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