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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各级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规划国土资源局、税务局、工商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和政府法制办等执行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认真履行协助执行的特定义务,会同人民法院制定执行联动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信息集中查询和共享平台,完善协作配合的执行联动机制,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以及妨碍公务等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及时审判。 七、人民法院、有关国家机关和新闻媒体,应当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充分运用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加强对执行工作的宣传,努力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治意识、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八、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合力推进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积极探索法律监督的范围、途径和方法,健全和完善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工作。人民检察院在监督工作中,要积极运用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履行义务。 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等多种形式,督促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执行工作。对民事执行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分析研究,进行跟踪监督。帮助人民法院解决执行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排除干扰和阻力。人民法院应将执行工作的重要部署和重大事项等情况,及时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 本决议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