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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粤府函[2011]265号
【颁布时间】 2011-09-21
【实施时间】 2011-09-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8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水资源综合规划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水资源综合规划的批复

  (粤府函〔2011〕26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局、气象局:

  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关于上报广东省水资源综合规划(报批稿)的请示》(粤发改农经〔2011〕12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广东省水资源综合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新时期的治水方针,按照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和省水利工作会议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人水和谐、统筹兼顾、综合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通过水资源的合理开发、高效利用、优化配置、全面节约、有效保护、综合治理和科学管理,确保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实现我省水资源与人口、经济、环境、生态的协调发展,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三、通过实施《规划》,到2020年,全省万元gdp用水量比2005年下降50%左右,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达0.65以上;全省水功能区水质基本达标,主要江河国控和省控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98%,城乡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8%;城市和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分别达到100%和90%,基本实现水利现代化。到2030年,全省万元gdp用水量比2005年下降80%左右,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达0.70以上;全省水功能区水质全部达标,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9%,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实现水资源与环境生态的良性循环。

  

  四、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按照《规划》要求,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三条红线”,并建立重点流域和区域“三条红线”监测评价和考核监督体系。完善用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加快制订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和市、县(市、区)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完善饮用水水源隔离防护和应急监管体系,加强应急备用水源工程建设;严格规范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推进水价改革。

  

  五、加强水生态治理和水环境保护。强化水功能区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排污量;加强地下水管理,实施地下水取水总量和水位控制;加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和湿地的水源涵养和保护,推进重点河流和地区水生态修复;加快珠江综合整治和治污保洁工程建设,提高河湖水环境承载能力,改善河湖生态环境,保障供水安全。

  

  六、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快制订区域、行业和用水产品的用水效率指标体系,坚决遏制用水浪费;加快灌区节水改造,因地制宜推广节水灌溉模式,推行节水农艺技术,提高农业综合节水能力;实施用水定额管理,对用水达到一定规模的用水户实行重点监控,严格限制水源不足地区建设高耗水型工业项目;加快实施节水技术改造,推广节水技术和节水工艺,建设节水技改示范工程,提高用水效率;强化公共用水管理,加大城镇污水集中处理与回用力度,促进城乡居民生活节水。

  

  七、《规划》是我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基础性文件,是我省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实施,全面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规划》实施主体,要认真分解落实《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确保《规划》顺利实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全力做好水资源管理各项工作。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气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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