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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建标综函[2011]121号
【颁布时间】 2011-10-05
【实施时间】 2011-10-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8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维权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综合部关于推荐“十一五”全国无障碍建设先进城市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维权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综合部关于推荐“十一五”全国无障碍建设先进城市的通知

  (建标综函〔2011〕12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民政厅、残联、老龄办,直辖市建委(规委)、民政局、残联、老龄办,黑龙江农垦总局建设局、民政局、残联、老龄办:

  

  按照国务院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住房城乡建设部等13个部委《无障碍建设“十一五”实施方案》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全国老龄办《关于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的通知》(建标〔2007〕261号)等文件的要求,全国100个申请无障碍创建城市切实采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十一五”期间无障碍建设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做好创建城市的命名、授牌以及先进城市的表彰工作,总结“十一五”期间开展无障碍建设工作的成绩、经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协助做好先进城市的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参加创建“十一五”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的城市。1至2个创建城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推荐一个城市;3至4个创建城市的省、自治区各推荐两个城市;5个以上创建城市的省、自治区各推荐三个城市。具体表彰名单由四部委根据各地推荐和部委检查情况研究确定。

  

  二、先进城市条件

  

  (一)全面完成“十一五”无障碍建设工作任务,成效突出显著。

  

  (二)建立形成组织管理工作机制。制定出台无障碍建设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建立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积极协调、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无障碍建设和改造规划;有无障碍建设资金和工作经费投入。

  

  (三)加强无障碍建设管理和宣传工作,形成良好无障碍建设社会氛围。

  

  (四)在全国或本省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三、有关要求

  

  (一)推荐“十一五”全国无障碍建设工作先进城市是总结“十一五”经验、深入开展“十二五”无障碍建设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到客观、公平、公正。

  

  (二)请各省住房城乡建设、残联积极协调本省民政、老龄等部门,认真研究做好推荐城市的初审工作。

  

  (三)请各创建城市认真总结“十一五”无障碍建设的成绩和经验、做法,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2011年10月28日前将推荐名单和推荐意见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和中国残联维权部。关于“十一五”期间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其他总结事宜,另行通知安排。

  

  四、联系方式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李 萍010-58933319 010-58933056(传真)

  

  中国残联维权部

  

  倪 洋 010-66580126 010-66580320(传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维权部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综合部

  

  二○一一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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