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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发文字号】 厅函[2011]202号
【颁布时间】 2011-10-09
【实施时间】 2011-10-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9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召开中国聋协、中国肢协、中国智协、中国精协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专门协会创先争优活动经验交流会和举办全国省级残联组联干部培训班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召开中国聋协、中国肢协、中国智协、中国精协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专门协会创先争优活动经验交流会和举办全国省级残联组联干部培训班的通知

  (厅函〔2011〕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经中国残联领导同志同意,定于2011年11月在北京召开中国聋协、中国肢协、中国智协、中国精协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专门协会创先争优活动经验交流会。会议结束后将举办全国省级残联组联干部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地点

  

  2011年11月7日至12日(含报到、撤离);中国残疾人体育运动管理中心(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天北路321号)。

  

  二、参加人员

  

  (一)中国残联领导。

  

  (二)中国盲协、中国聋协、中国肢协、中国智协、中国精协主席、副主席、委员。

  

  (三)各省残联分管组联及专门协会工作负责人。

  

  (四)各省残联组联部及专门协会工作办公室负责人(组联部与专门协会工作办公室分设的各来1人)。

  

  (五)大会发言的优秀单位及优秀个人代表(名单附后)。

  

  三、会议内容

  

  (一)按照民政部规定的社团登记法定程序,分别召开中国聋协、中国肢协、中国智协、中国精协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二)分别召开中国盲协、中国聋协、中国肢协、中国智协、中国精协五届三次委员会会议,学习讨论领导讲话,研究2012年工作计划。

  

  (三)召开创先争优活动经验交流会议,总结交流“十一五”专门协会工作及创先争优活动典型经验;通报表扬“十一五”专门协会工作优秀单位和优秀个人。

  

  (四)举办全国省级残联组联干部培训班,部署“十二五”组联和专门协会工作。

  

  四、有关事项

  

  (一)请按照通知确定的人员参加会议,大会发言及书面交流省份做好材料准备。各省残联组联部(处)或专门协会工作办公室按照要求填写回执,以省为单位统一上报,于11月1日前传真至中国残联组联部。

  

  (二)由于会议日程较多,请各省参会人员7日下午5时前报到,7日晚将召开预备会。中国残联各专门协会主席、副主席、委员,9日下午和10日上午离会。

  

  (三)此次会议因人数限制严格,除盲人代表可带一名陪护外,其他重残人员确需带陪护的,需报中国残联同意。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1.优秀单位及优秀个人代表发言名单

  2.参会人员回执及接送站回执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附件1:

  
优秀单位及优秀个人代表发言名单

  


  1北京市朝阳区残联

  

  2河北省唐山市精协

  

  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肢协

  

  4辽宁省沈阳市残联

  

  5上海市普陀区盲协

  

  6江苏南京市聋协

  

  7湖北省黄石市智协

  

  8原天津市聋协主席龚学良同志

  

  9宁夏回族自治区残联专门协会办公室何生明同志

  

  附件2:参会人员回执及接送站回执

  

  2-1参会人员名单回执

  省(区、市)

  

姓 名

性别

民族

残疾类别

单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陪护请注明

  注:务必于10月25日前传真至010-66580310。

  

  2-2、会议接、送站回执

  省(区、市)

  

人员名单

交通工具

车次、航班

抵达时间、地点

联系人及电话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无需接送站请注明,如需订返程票的请注明并在报到时确认

  注:务必于11月1日前传真至010-6658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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