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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沈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业经2011年9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海波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沈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以及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利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和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通过政府接受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等处置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出让收入; (七)政府投入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建设、国土规划、房产、财政、国资管理、环保、水利、交通、工商、税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管辖权限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投资来源是市本级的或者主要是市本级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市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投资来源是区、县(市)级的或者主要是区、县(市)级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区、县(市)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 市审计机关可以直接审计区、县(市)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对审计管辖有异议的,由市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管辖。 第六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代建、咨询服务等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情况。 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第八条 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权所需经费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九条 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投资审批情况以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结果抄送同级审计机关。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依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确定年度审计工作任务,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审计机关备案。 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审计机关应当将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及其调整情况抄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告知被审计单位。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类别包括: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竣工决算审计、绩效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审计类别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项目概算以及历次调整概算文件; (二)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的招投标文件、合同文本; (三)项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包括工程结算书、施工图、工程计量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有关会议纪要等; (四)银行开户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财务资料; (五)与项目预算执行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