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三)协议偿还债务(2012年1月1月起2年左右时间内)。各县(市)区政府要按债务协议,如期偿还结清各项债务。市、县两级财政要在预算中特设专户,单独列支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要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次序,分类逐步化解债务。要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债务。 (四)组织实施考核(2014年1月前后)。各县(市)区认真组织自查自验,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写出验收申请报告,报送市医改办。市医改办会同市医改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对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组织实施考核。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问题直接关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行,关系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密切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化解债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各县(市)区医改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发改、财政、卫生等部门要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债务清理、核实、锁定和资金筹集等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债务清理、核实及化解工作负总责,对有关债务化解文件及数据审定签字后上报,并承担债务数据真实性、偿债资金安全性等相应责任。 (二)落实经费投入,制止发生新债。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11〕26号)要求,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不留经费缺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举借新债。各县(市)区要加强源头控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不得将应由政府承担的资金转嫁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三)严格监督检查,实行责任追究。各县(市)区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群众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医改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综合改革。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和不得举借新债落实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发改、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对违反规定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部门,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及造成资金损失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