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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有效降低建筑能耗和供热成本,减轻居民采暖负担,提高居住舒适度,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意见》(鲁政发〔2011〕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组织、企业参与、用户配合”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由按供热面积收费变为按实际用热量计价收费,改造保温隔热性能差、能耗高的既有建筑,提高居民居住舒适度。通过深化改革,创新工作机制,实现供热降耗、用户节费、社会节能和建筑品质提升的目标,全面完成省里下达的“十二五”工作任务,为全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作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一)供热计量改革。从2011年冬季采暖期开始,全市所有符合供热计量条件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已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建筑,取消按面积计价收费,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2012年冬季采暖期前,全部完成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并按用热量计价收费;2015年冬季采暖期前,市区及各县(市)的集中供热系统全部建成能耗在线监测平台。 (二)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包括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3项内容。2011-2013年,全市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30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由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室内供热计量及温控、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两项改造120万平方米;由各县(市)区负责实施上述3项综合节能改造180万平方米。到“十二五”末,全市改造完成具备改造价值老旧住宅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40%以上,达到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 (三)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2011年底前,我市建成市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平台;2013年底前,所有大型公共建筑和机关办公建筑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和节能监测系统,并纳入市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平台系统,“十二五”期间改造高耗能公共建筑150万平方米;到2015年底,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降低10%,其中大型公共建筑降低15%。 三、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一)全力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各县(市)区对辖区内集中供热的既有居住建筑进行全面调查摸底,依据不同建筑的使用年限、建筑结构形式及内部供热设施情况,结合城市规划,科学确定具备改造价值的区域和项目;根据所承担的任务,科学编制年度改造计划,制订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每个项目的改造内容和实施主体,汇总后按程序组织上报立项。党政机关要率先带头对职工集中居住区进行建筑节能改造,符合节能改造条件的,在2013年底前完成改造。大专院校、医疗机构、大型企事业单位的职工集中居住区,符合节能改造条件的,最迟在“十二五”末完成改造。同一热源或换热站覆盖区域内,规模较大的住宅小区可优先组织改造。新加入集中供热的既有建筑必须按照供热计量及建筑节能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及验收备案。不节能的既有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时,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必须与室内供热计量改造同步进行;围护结构已经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居住建筑,要进行供热采暖系统热计量改造。不能保证继续安全使用20年的既有居住建筑,不宜开展建筑节能改造;属于城市拆迁范围内的居住建筑,不宜列入改造对象。“十二五”期间,已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既有居住建筑争取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 (二)稳步实施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科学编制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十二五”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以大中型商场、宾馆、医院、高校、办公楼、写字楼为重点,摸清能耗状况,对其中用能总量大、单位面积能耗高、节能潜力大的公共建筑,优先组织节能改造。根据每幢、每组公共建筑的实际,统筹安排节能改造,并同步安装用能分项计量及节能监测系统,具备条件的还应积极应用太阳能光热、光电和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力求改造投资最优化、节能效果最大化。凡公共建筑申报修缮装修的,一律安排同步进行节能改造,避免重复投资、改造。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实施,改造方案须报市城乡建设委审核,改造完成后须进行节能效果评估并报市城乡建设委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