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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粤府[2011]130号
【颁布时间】 2011-10-28
【实施时间】 2011-10-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9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

  (粤府[2011]13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是科学预防和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基础。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是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的标志之一,对提升全省应急管理水平,建设幸福广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8〕19号)公布实施以来,经过共同努力,全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水平明显提高,但距离《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有关要求仍有较大差距。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3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精神,全面提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统一发布,分级负责,纵向到底”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机制;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宗旨,以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性和覆盖面为重点,以完善监测预报网络为基础,以拓宽预警信息发布手段为核心,加快推进建设“亚洲先进,中国一流”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有效健全“监测到位,预报准确,预警及时,覆盖全省”的预警信息发布体系。

  

  (二)工作目标。力争到2015年,全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覆盖率达到95%以上,准确率力争达到90%以上。其中,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等预警信息提前15分钟-30分钟以上发出;地震预警信息发布具备在地震发生后地震波到达珠江三角洲地区20秒之前发出的能力。到2020年,建成“功能齐全、科学高效、覆盖全省”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确保消除预警信息发布“盲区”和“死角”。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制度,不断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粤府办〔2008〕19号文的有关要求,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指定专人负责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的相关工作,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流程;要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建立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多途径、多手段第一时间无偿向公众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要建立健全相关问责制度,确保责任到位、任务到人。特别要依托粤港澳、泛珠三角区域内地9省区、省内各地级以上市建立的应急管理区域联动机制,建立健全无障碍的“信息共享”机制。

  

  (二)依靠科技,加快建设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按照“立足当前,适度超前”的原则,加快推进我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形成国家、省、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相互衔接、规范统一、运行高效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体系,特别要加快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各级广电、新闻出版、通信主管部门及有关媒体、企业要大力支持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社会媒体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刊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等灾害性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根据应急管理部门要求,及时采取中断正常播出、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各基础电信运营商、广电企业要按照国家的要求,根据应急需求,对手机短信平台进行升级改造,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按照各级政府及其授权部门的要求,第一时间安排最优级别的通道,通过手机短信、小区短信、小区广播等多种手段,及时向灾害预警区域手机用户免费发布预警信息。

  

  强化广东省应急气象频道的传播预警信息功能,实现全省落地覆盖,各类预警信息全天播出。积极利用微博、博客、网上社区等渠道,为公众提供针对当地情况的预警信息。依托省广播电视网络,利用人防系统固定警报器和多媒体防空防灾预警报知系统,在沿海滨海旅游区及海水浴场区等滨海活动场地,全省有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公共场所及楼栋,商业楼宇的公共场所及电梯,人群聚集的城市广场,出入境口岸、火车站、汽车站、飞机场、地铁站等交通枢纽,城市主干道两侧,学校、医院、文体娱乐场所和风景区等,设置一批高清液晶电视显示屏或电子显示屏,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全力推动建设覆盖全省行政村和自然村的农村应急广播系统,充分利用卫星数字音频广播、北斗卫星短信息等新媒介技术,扩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的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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