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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强化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与监管,开展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监测评估。(省环境保护厅、林业局、水利厅、农业厅、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加强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各级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林业局、气象局,省铁投集团,广铁集团等分别负责) (二)快速组织临灾避险。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要组织制订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遇台风、强降雨等恶劣天气及地震灾害发生时,要组织力量严密监测隐患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测群防组织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在安排临时转移群众返回原址居住前,要对灾害隐患进行安全评估,落实监测预警等防范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民政厅等指导) (三)加快实施搬迁避让。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优先搬迁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群众。要加强对搬迁安置点的选址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并为搬迁群众提供长远生产、生活条件。(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林业局等予以支持、指导) 四、综合防治措施 (一)科学开展工程治理。对暂时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尽快组织开展工程治理。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治理项目的支持和指导监督,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队伍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支持、指导和监督) (二)加强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对交通干线、水利枢纽、输供电输油(气)设施等重要设施及军事设施周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确保安全。(根据项目性质,分别由省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铁投集团,广铁集团,省军区、武警广东省总队牵头会同工程、设施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省国土资源厅指导监督) (三)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各地区要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水利、农业、安全监管、林业、气象等相关部门,统筹各方资源抓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水土保持、山洪灾害防治、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尾矿库隐患治理、易灾地区生态环境治理等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水平。要编制实施相关规划,合理安排非工程措施和工程措施。(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安全监管局、林业局、气象局等负责) 研究制订山区城镇、乡村的地质灾害设防标准。(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四)建立健全地面沉降、塌陷及地裂缝防控机制。建立完善相关部门、各级政府地面沉降防控的共同责任制,完善珠江三角洲、雷州半岛、韩江三角洲地区等重点地区地面沉降监测网络。(省国土资源厅、水利厅,有关市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实行地面沉降与地下水开采联防联控,重点加强对雷州半岛地下水资源开采管理,合理实施地下水限采措施和人工回灌等工程,建立地面沉降防治示范区,遏制地面沉降进一步加剧。在开展全省调查的基础上,划定地面塌陷易发区、危险区,强化防护措施。(省国土资源厅、水利厅负责,湛江市人民政府及相关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严格审批程序,防止矿产开采、地下水抽采和其他地下工程建设以及地下空间使用不当等引发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及地裂缝等灾害。(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林业局等负责完善相关审批程序,制订、完善有关规范标准和技术规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