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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府函[2011]235号
【颁布时间】 2011-10-28
【实施时间】 2011-10-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9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大竹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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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所属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规定申领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者大竹县政府依法受理。

  

  六、大竹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加强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领导和监督。大竹县人民政府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各项制度建设,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七、在大竹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工作,由大竹县人民政府根据本批复制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实施办法中要明确镇执法中队的执法范围,明确执法中队与当地镇政府的关系。大竹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发挥在法制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加强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督,及时协调处理有关行政执法争议,协助县政府积极稳妥地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注意总结工作经验,适时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情况。

  

  八、大竹县人民政府在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要加强与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衔接,接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研究和反映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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