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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保定市政府
【发文字号】 保市政办[2011]8号
【颁布时间】 2011-10-28
【实施时间】 2011-10-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9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安消防专职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安消防专职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保市政办〔20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2007年以来,我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原劳动保障部、原交通部《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公通字〔2006〕59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在全省征召合同制消防队员的批复》(冀政函〔2006〕160号)精神,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截至目前,全市共组建现役与专职消防队员混编消防队(以下称公安消防专职队)23个,现有消防专职队员325人,消防文职人员155人,已成为我市扑救各类火灾、处置抢险救援事故、抢救遇险被困群众的重要应急救援力量,为减少人员伤亡、保卫经济建设、维护公共消防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

  实践证明,发展公安消防专职队伍,是弥补消防力量不足的有效途径,是完善消防力量体系的创新举措。但是,在其建设发展过程中,也逐步暴露出队伍管理、工资待遇、经费和制度保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影响和制约了公安消防专职队伍的稳定发展。一是消防专职队员工资标准低,与其承担的高危险灭火救援任务和超长工作时间极不适应,人员流失严重,影响队伍稳定;二是表彰奖励、伤残抚恤、党团关系、安置措施等方面尚未健全机制,影响消防队员的积极性;三是队伍机制不健全,人员、装备、业务经费等保障不足,影响战斗力的生成。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战略部署,按照公安部、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中华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和河北省公安厅、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消防专职队员离队安置和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冀公消〔2011〕209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和公共消防安全水平,实现消防安全惠及人民群众的目标,现就加强我市公安消防专职队伍建设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消防力量的发展是消防事业的根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特别是公安消防专职队伍作为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的社会公益组织,履行着公共安全服务职能,是当前我市消防力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将建设一支精干、稳定、高效、战斗力强的消防队伍作为当前保障社会消防安全的主要内容,把握发展机遇,坚持机制创新,推进专职消防队伍持续健康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安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领导,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明确有关部门的建设任务,认真组织实施。市政府将各县(市、区)公安消防队伍建设和发展纳入领导干部考核目标责任制,公安、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制定促进和支持公安消防专职队伍建设的政策,共同促进发展。

  二、切实加强公安消防专职队伍建设

  (一)建设标准。市本级和县级城市的公安消防专职队,其消防车辆、器材、消防人员防护装备标准等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2006〕42号)中相应需求类别标准执行。县级城市消防专职队员不少于30人,市本级消防专职队员不少于50人。

  (二)发展消防文职人员队伍。要公开招考、择优选用具有相关专业技能等级和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充实消防文职人员队伍,用于消防宣传、社会培训、档案管理、窗口受理服务等辅助性工作岗位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市本级招录消防文职人员42名,县级消防部门招录消防文职人员数量,涿州市、高碑店市、定州市、安国市、白沟新城各9名;其它县(市)各7名。

  (三)劳动关系。县(市、区)级公安消防专职队由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管理,实行24小时执勤制度。社会人力资源单位可开设消防员专业课程,吸引社会青年参加学习,成绩合格的招收为消防专职人员。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与消防专职队员、消防文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纪律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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