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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流通[2011]826号
【颁布时间】 2011-10-28
【实施时间】 2011-10-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9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专项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专项检查的通知

  (沪食药监流通〔2011〕826号)


  

  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依法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以下简称“两非”),根据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安排,在2011年第四季度组织开展一次药品批发、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1、各分局负责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有无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和规范销售避孕药物的情况,要对重点品种进行认真清查。

  

  2、局流通处负责药品批发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有无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或者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机构和个人的情况,要对重点品种进行认真清查。

  

  二、重点品种

  

  重点检查品种为复方米非司酮片、米非司酮片、米非司酮胶囊、米非司酮胶囊(ⅱ)、米非司酮胶丸、米索前列醇片、卡前列甲酯栓、卡前列素氨丁三醇注射液、地诺前列素注射液、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注射用乳酸依沙吖啶、天花粉蛋白注射液等用于终止妊娠的药品。

  

  三、检查要求

  

  1、各分局应结合辖区的药品零售企业日常监管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做到企业思想认识到位、宣传培训到位、治理措施到位,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局流通处将根据分局专项检查情况不定期组织抽查,确保检查工作高效有序推进。

  

  2、各检查人员应将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的现场检查情况,及时登入“上海食品药品行政监督管理系统”以便信息共享。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企业整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同时,报局稽查处;涉及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3、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沪食药监稽查[2011]767号)工作部署,请各分局将上报局稽查处的药品经营企业专项检查情况和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抄报局流通处hehuaiqing@smda.gov.cn。

  

  此外,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避孕药物销售,防止和减少口服紧急避孕药物的误用和滥用,本局将会同相关协会倡导各零售药店在收银台增放“口服紧急避孕爱心提示卡”与销售凭证一并交给购药者。首批发放的“口服紧急避孕爱心提示卡”由市局统一印制,发完后各企业可复制。此举措,请各分局在辖区零售药店日常检查中加以关注。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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