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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颁布时间】 2011-10-26
【实施时间】 2011-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0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全面启动洋山港区入境集装箱货物提货单电子放行试点工作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服务外贸发展,全面提高检验检疫申报和放行效率,根据《关于在上海港口岸洋山深水港区试行海运进口集装箱提货单电子化的公告》(沪口岸通〔2007〕1号)要求,经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研究,决定全面启动洋山港区入境集装箱货物提货单电子放行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时间

  自2011年11月1日起。

  二、试点内容

  凡在洋山保税港区办理提货单放行手续的货物,均须在上海“大通关”平台《检验检疫无纸化申报系统》(又称“海港版”系统申报端)中进行申报;上海检验检疫局各机构停止在相关纸质“进口集装箱货物提货单”上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洋山保税港区凭检验检疫提货单电子放行指令办理提货手续。

  三、应急预案

  在港区办理提货手续时,如发生检验检疫放行指令无法正确传输的,申报人应持港区计划受理部门的“无放行信息”证明,前往洋山局报检中心在纸面提货单上补盖放行印章。

  如遇检验检疫机构宣布启动应急模式的,各有关检验检疫机构将临时采用纸面盖章方式放行。

  四、其它

  为确保提货放行的准确率和效率,申报企业在办理港区提货手续之前,可通过无纸化申报系统确认检验检疫已发出电子放行信息,或直接通过浏览器访问以下地址查询检验检疫放行状态:http://edi.easipass.com/idec/decl/reply-query.jsp

  “大通关”平台申报及新用户注册等方面如遇到问题,请联系:贺春辉58775890-808、邹步青:58775890-156。

  特此通知。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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