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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颁布时间】 2011-11-02
【实施时间】 2011-11-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0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指定上海市临床检验中心作为本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机构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卫监所、市医学会、市临床检验中心、各市级专业质量控制中心、市医院协会: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试验室管理办法》和我局《关于贯彻实施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沪卫医政〔2009〕8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决定指定上海市临床检验中心作为本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机构,负责本市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及分子诊断相关技术的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以及负责卫生部委托我局组织开展指定的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及分子诊断相关技术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

  

  上海市临床检验中心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技术审核工作制度,制定并公布上海市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审核办法,组建相关专业专家库,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相关技术审核工作,并对审核结论负责。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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