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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违约金=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全年天数)×逾期天数 第十八条 上海市财政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按时足额向承销商支付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费,或者未按时足额向中央财政专户缴付应还本息等资金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承销商支付违约金,或者向财政部支付罚息。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或罚息=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全年天数)×逾期天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招标日,是指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上海市财政局组织发行招投标的日期。 (二)缴款日,是指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承销商将认购上海市政府债券资金缴入国家金库上海市分库的日期。 (三)上市日,是指上海市政府债券按有关规定开始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的日期。 (四)还本付息日,是指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投资者应当收到本金或利息的日期。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