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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帮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医疗保险。因灾失地农民在城镇就业的人员,可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仍为农村户籍的,按现行民政资助符合条件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执行。转为城镇户籍未就业的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每年给予参保补助,今年每人补助不低于200元;对属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以及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政府再给予相应补助;对“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参保,政府全额补助,个人不再缴费。 三、积极组织实施就业援助,帮扶特殊困难群体实现就业 (一)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加大就业援助力度。大力推进就业失业登记工作,动态把握困难群体的就业失业状况。2011年底前,对重灾区(含极重灾区)特殊困难群体中持有《地震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的,继续实施地震灾区就业援助政策;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申报灵活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按规定全面落实促进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场地安排等政策措施,提供全方位的创业服务,积极引导和扶持特殊困难群体创办小规模经济实体,切实帮助其实现创业并带动就业。开发、调整一批公益性岗位和社区服务、社区管理等就业岗位,安置或扶持一批困难群众就业。突出抓好“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出现一户就动态消除一户,确保灾区“户户有就业”。大力开展劳务品牌培训,继续实行地震灾区劳务品牌培训人均补贴高于一般地区1/4以上的政策。抓好公共就业服务,通过举办集中招聘会、向用人单位直接推荐等方式,以及开展进家入户送政策、送岗位、送培训等活动,积极帮助灾区困难群众实现就业。 (二)积极帮助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实现就业。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对有一定劳动能力且有培训愿望的地震伤残人员开展实用技能培训,确保今年年底前灾区有培训愿望的地震伤残人员均能接受一次就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地震伤残人员,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鼓励扶持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参加劳务品牌培训,在劳务品牌培训中安排一定比例有劳动能力且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参加。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对各类家庭服务机构招用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残疾人,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等服务。 灾区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研究采取切实有效的具体措施,建立健全长效帮扶救助机制,切实保障灾区老弱病残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努力解决其长远生计问题,促进灾区可持续发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