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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求,结合林业工作实际,现就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办法》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食品安全问题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办法》的颁布施行,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凝聚了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的大力支持,承载着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热切期望。加强可食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法律赋予林业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建设“森林浙江”的必然要求,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深刻领会《办法》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学习宣传贯彻《办法》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 二、深入学习,准确把握《办法》的精神实质。《办法》主要包括总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标准、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共六章七十二条。根据《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林业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初级可食林产品生产环节监督管理相关工作。重点加强可食林产品生产源头、产地环境及农(兽)药、肥料等投入品和生产过程管理,督查指导可食林产品生产者(企业、合作社、林农)建立健全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及生产经营档案,切实落实其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各地要认真学习《办法》,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不断提升监管水平,从源头上保障可食林产品质量安全。 三、加强宣传,形成学习贯彻《办法》的良好氛围。各地要将《办法》宣传贯彻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培训和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办法》的主要内容,增强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为《办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宣传贯彻《办法》,切实增强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的自觉性,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水平。同时,要抓好可食林产品生产者的普法宣教和培训,普及《办法》的有关知识,生产者及时了解、正确掌握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意义和相关规定,促使其自觉依法生产经营。 四、强化监管,确保我省可食林产品的质量安全。《办法》是我省林业部门加强可食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各地要不断强化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履行各项职责,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办法》的贯彻实施。当前,根据省里统一部署,省厅相继组织开展了严厉打击可食林产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野生动物养殖环节使用餐厨废弃物等专项整治工作。各地要以学习宣贯《办法》为契机,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持续深入地抓好可食林产品的专项整治工作,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品种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在可食林产品种植、养殖及初加工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等违法行为。同时,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密切合作,开展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工作合力。 请各市于2011年11月28日前将辖区内开展《办法》学习宣传贯彻活动情况报送厅科技处。联系人:曹件生,电话:0571-87399082,电子邮箱:农民信箱或caojsh78@163.com。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