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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安监总厅管三[2011]221号
【颁布时间】 2011-11-03
【实施时间】 2011-11-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0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1〕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生产宜春、醴陵、浏阳烟花爆竹检测检验中心: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及年度工作计划,经研究,定于11至12月组织开展2011年度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以下简称抽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年度抽检仍以省级安全监管局组织抽检为主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对重点地区抽检为辅的形式开展。

  

  二、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8〕194号)要求的比例,对辖区内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抽检。要将近年来抽检中发现违规经营含氯酸钾产品的批发企业、涉及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及问题突出的地区作为抽检重点,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取得实效。对抽检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要依法从严处罚直至吊销相关许可证。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宜春、醴陵和浏阳3家国家安全生产烟花爆竹检测检验中心,对9个省(区)的180家生产企业和270家批发经营企业(任务分配表见附件)进行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并对烟花爆竹产品流向登记和购销合同签订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3家检测机构要认真制定工作计划,抽调精干力量,切实做好抽检工作。抽检品种数量、抽样方法、检测程序、检测结果判定、复检备用样本提取和封存、流向登记和购销合同检查方式,以及受检企业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的受理和复检等方面的要求,继续按上一年度相关工作要求执行。抽检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廉洁自律,食宿费用一律自理。

  

  接受3家检测机构抽检地区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组织相关安全监管部门配合检测机构开展工作,做好违规含氯酸钾产品和非法产品的封存、没收等工作,并及时协调解决抽检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和受委托的3家检测机构要在12月底前完成年度抽检任务,并于2012年1月15日前将抽检工作总结(其中,省级安全监管局总结中应包含对违规企业的处罚情况)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附件:2011年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任务分配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2011年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任务分配表

  

  

地 区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合 计

受委托的检测机构

安 徽

20

30

50

国家安全生产宜春烟花爆竹检测检验中心

湖 南

40

25

65

广 东

0

35

35

江 苏

0

40

40

国家安全生产醴陵烟花爆竹检测检验中心

江 西

40

25

65

山 东

10

35

45

河 南

20

30

50

国家安全生产浏阳烟花爆竹检测检验中心

广 西

25

30

55

陕 西

25

20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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