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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1-11-08
【实施时间】 2011-1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1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编办等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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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以基层为重点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要注重配备和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提高社会服务专业水平,促进社会服务业发展。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加大为农村特殊群体和困难群众提供服务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在乡镇和有条件的农村社区探索吸纳和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创造条件引导和鼓励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到农村社区开展服务。在少数民族聚居和信教群众较多的社区,可根据需要配备政治立场坚定、熟悉民族和宗教事务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11.明确相关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要根据事业单位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人员结构等因素,分类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对老年人福利机构、残疾人福利和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收养服务机构、妇女儿童援助机构、困难职工帮扶机构、婚姻家庭服务机构、青少年服务机构、社会救助服务和管理机构、优抚安置服务保障机构等以社会工作服务为主的事业单位,可将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明确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对学校、医院、人口计生服务机构等需要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的单位,要将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管理范围。

  

  12.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吸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按照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原则,完善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政策,积极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采取财政资助、提供服务场所等方式支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更好地开展工作。加强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管理监督,建立健全专业评估机制,指导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加强自身建设,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健康发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和鼓励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吸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13.加大相关行政部门和群团组织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力度。承担社会服务职能的相关行政部门和群团组织要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逐步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提高社会服务管理能力。注重培养选拔熟悉社会工作、社会政策的优秀人才进入地方及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直接面向人民群众提供社会服务的相关岗位,鼓励充实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现有人员要善于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方法,提高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

  

  14.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流动机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打破行业、地域、身份、所有制界限,放宽视野,拓宽渠道,完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选拔、流动机制。各级党政机关招录社会服务相关职位公务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具有丰富基层实践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实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新农村建设、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等计划,鼓励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到基层建功立业。

  

  15.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志愿者队伍联动服务机制。志愿者队伍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开展服务的重要补充力量。建立健全面向全社会的志愿服务动员系统,进一步完善志愿服务体系,普及志愿理念,强化志愿意识,弘扬志愿精神,倡导志愿行为,完善激励机制,培育一支参与广、功能强、作用好的宏大志愿者队伍。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志愿者相互协作、共同开展服务的机制,通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引领,规范志愿者招募注册与管理,提升志愿者服务水平,丰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资源,拓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范围,增强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效果。

  

  五、切实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评价和激励工作

  

  16.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评价制度。建立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科学化、社会化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评价机制。完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将取得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范围。支持城乡基层居(村)民自治组织、社区服务组织、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基层社会服务部门相关人员参加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水平考试,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持有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17.做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保障工作。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保障机制,切实提高基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待遇水平。在事业单位工作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城乡社区、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由所在单位合理确定薪酬水平。重视解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社会保障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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