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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环境保护部环保督查中心会同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对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企业进行复核,视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并向环境保护部出具企业符合环保规定情况的意见。 (五)发布公告 环境保护部将通过复核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经核实和处理各方意见后,发布符合环保规定的企业名单公告。 三、通过环保核查的主要条件 (一)依法执行了建设项目(包括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保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制度 1.企业建设项目依法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取得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建设项目竣工后,取得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环保验收批复。 2.对于通过环评审批,试生产超过一年但尚未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的项目,企业应根据项目周边环境变化情况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备案,进一步采取改进措施,取得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环保验收批复。 (二)所处位置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等相关环保要求 所处位置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要求,符合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对居住区(居民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目标不构成环境安全威胁。 (三)排污申报、排污缴费与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 企业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领取了排污许可证,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按规定足额缴纳排污费。 (四)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1.企业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量符合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分配给该企业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2.完成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总量年度减排任务。 (五)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1.核查时段内废水、废气、噪声等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应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新标准实施后执行新标准。 2.监测项目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各级环保部门指定的指标监测。废水、废气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全指标监测,同时提供近一年内由省级或地级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监测结果不得超标,且过去一年内无监督性监测超标记录。 3.企业开展自测自报工作,建立企业排污监测档案并做好自测的质量管理工作。 4.附近居民无关于环境问题投诉,或投诉问题已得到解决。 (六)固体废物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利用或处理处置 固体废物自行处理处置或综合利用的,应当提供最终去向说明或与综合利用单位的合同;委托企业外部进行处理处置的,对受委托方的固废综合利用或处理处置能力予以说明,并提供相关协议或合同。 (七)环保设施及自动在线监控设备稳定运行 核查时段内企业环保设施完备,并且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企业按规定安装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实现与环保部门联网,保证监测设备运行率、监测数据传输率和数据有效率不得低于90%。要按期如实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供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自查报告,配合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八)符合产业政策且不使用违禁物质 企业生产工艺、生产设施以及产品没有属于国家明令限期取缔或淘汰的工艺、设施和产品,不使用法律、法规、标准、国际公约禁用的物质。 (九)环境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实施 制定了完善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并有效运转,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 (十)无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核查时段内未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存在未解决的环境纠纷 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应急工程设施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等符合规定。 核查时段内未引发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未发生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受到各级环保部门10万元以上环保处罚,不存在未解决的环境纠纷。 (十一)清洁生产水平及清洁生产实施情况 1.依法实施了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且每五年滚动实施一轮清洁生产审核。 2.产污强度及清洁生产水平不低于清洁生产标准三级水平或国内平均水平。 (十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落实情况 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企业应采取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未造成生态环境破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