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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昌州政办发[2009]32号
【颁布时间】 2009-03-12
【实施时间】 2009-03-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州打击非法行医、销售假劣药品、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自治州打击非法行医、销售假劣药品、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三月十二日

  
  
自治州打击非法行医、销售假劣药品、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加强医疗服务和药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行医、销售假劣药品、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自治区《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行医、销售假劣药品、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09〕53号)精神,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药品管理法》、《广告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标本兼治、打防并重,集中整治医药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净化医疗服务和药品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就医用药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整治重点
  
  (一)借助虚假宣传,打着各种“学会”、“协会”、“医药科研单位”等幌子,假借“健康讲座”、“健康普查”、“免费体检(体验)”、“义诊”等形式非法行医、销售假劣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出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用于开展非法诊疗活动、销售药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药店非法坐堂行医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药品流通领域中各种形式的无证经营、挂靠经营、出租、出借许可证、零售药店出租柜台等违法经营活动。
  
  (五)非法医药代表违法违规销售药品的行为。
  
  (六)虚假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重点查处下列虚假违法广告:
  
  1.以“新闻报道”、“专版”、“专题片”、“人物专访”、“专家访谈”、“纪实报道”、“专家咨询”、“专题讲座”等形式发布的违法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2.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身份宣传发布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3.把保健食品混同为药品,宣传治疗作用或者使用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进行宣传的保健食品广告。
  
  三、职责分工
  
  各县市政府要根据“地方政府对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的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部门的责任,做好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等工作。依法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监管,严肃查处药品流通领域中各种形式的无证经营、挂靠经营、出租许可证、零售药店出租柜台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医药代表及药品进货渠道的监管,严厉查处非法医药代表违法违规销售药品以及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力度,对发现的违法广告,及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药品,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药品在辖区内的销售。
  
  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依法规范“健康讲座”、“健康普查”、“免费体检(体验)”等活动的管理,加强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的监管,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非法行医行为,从严查处医疗机构对外出租、承包科室以及药店非法坐堂行医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要求,加强对“义诊”活动的备案、审查、监督和管理,坚决禁止和取缔非法“义诊”活动;对在“义诊”等活动中非法销售药品行为的人员,要及时联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加强对广告经营发布行为的监管,对违法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要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移送部门。参加专项整治期间的督查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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