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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荆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荆政办发[2011]80号
【颁布时间】 2011-11-07
【实施时间】 2011-1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1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三)对社会、个人用于租赁的住房,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与房屋所有人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经营模式,明确相关项目费用减免,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文本,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5年。租赁合同期限内,承租人因购买、受赠、继承、租赁其他住房,或因经济条件改善、收入水平提高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出,相关退出要求在合同中载明。

  

  (五)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借、转租和闲置,也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各县市政府可参照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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