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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对社会、个人用于租赁的住房,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与房屋所有人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经营模式,明确相关项目费用减免,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文本,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5年。租赁合同期限内,承租人因购买、受赠、继承、租赁其他住房,或因经济条件改善、收入水平提高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出,相关退出要求在合同中载明。 (五)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借、转租和闲置,也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各县市政府可参照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