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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沪卫中医[2011]049号
【颁布时间】 2011-11-07
【实施时间】 2011-1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1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在本市中医药系统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在本市中医药系统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的通知

  (沪卫中医〔2011〕049号)


  

  各区县卫生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上海中医药大学、各级中医单位::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国中医药系统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中医药创先办〔2011〕3号)的要求,现将本市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中医药服务是紧密联系民生,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直接服务人民群众的窗口行业。本市中医药行业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是深入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行医为民理念的重要举措,对推进深化医改,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上海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建设和谐社会和中医药科学发展,进一步加强中医药行业队伍建设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级中医药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各级领导要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起表率和带头作用,确保“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扎扎实实、取得实效。

  二、明确目标、任务

  各中医药单位要紧紧围绕深化医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积极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以“为民服务”为主题,以深入开展“三好一满意”(服务好、质量好、医德好、群众满意)和公开承诺活动为载体,以进一步发挥中医药作用为重点,以“把受人民群众欢迎的中医药工作干得让人民群众更满意”为目标,结合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生动活泼的“为民服务”活动。切实转变观念、转变作风,增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大力弘扬“大医精诚”的医德医风,不断提高中医药服务质量,不断改进服务态度,努力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把中医药服务工作做深、做细,确保让群众更加满意。

  请各单位认真按照《关于在全国中医药系统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实施方案,并于11月30日前将实施方案报我局中医药服务监管处。

  联系人:戴宝冬 联系电话:22121629 电子邮箱:shzyyglc@163.com

  

  附件:《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国中医药系统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略)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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