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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沪卫疾妇[2011]089号
【颁布时间】 2011-11-04
【实施时间】 2011-1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1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2011年本市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领导下认真完成传染病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与处置以及技术指导与培训等工作。要加强疫情监测、分析和预警,加强与监测点医疗机构的协调配合,严格按照监测方案的规定组织开展对不明原因肺炎和流感等主要呼吸道传染病的病例监测(特别是重症病例和死亡病例)和病原学监测;加强对学校、建筑工地、养殖场、养老机构等重点场所的指导,进一步完善学校等重点场所因病缺勤(缺课)监测和症状监测;加强对报告疫情的审核与分析,高度关注病例聚集等异常情况的发生,及时识别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加强对国内外疫情及舆情的跟踪与监测,综合分析,科学判断疫情动态和流行趋势,及时提出预警和防控措施建议。要加强技术指导与支持,规范疫情预防、控制与处置,指导和支持学校、养老机构等重点场所按照规范和要求落实各项预防性和消毒措施;组织和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对流动人口、学生等重点人群的免疫规划疫苗查漏补种工作,加强对预防接种单位的培训指导和规范管理,切实保障疫苗接种的安全和有效;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按照《上海市人禽流感和流感等冬春季主要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方案》等要求,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追溯传染源和现场处置工作,并报告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和支持学校等重点场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有效落实暴发疫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确保将疫情控制在萌芽状态。

  (三)卫生监督机构。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卫生部《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等的要求,强化传染病防治日常监督;要根据季节特点强化对医疗卫生机构、学校等重点场所的关键环节、敏感人群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加强对传染病疫情报告、预检分诊、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菌毒种管理等的监督执法力度,并及时督促、指导有关单位落实传染病防治措施。

  (四)妇幼保健机构。市儿童保健所和各区县妇幼保健所应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做好托幼园所呼吸道传染病防控的指导,落实晨检、消毒和健康巡检等措施,严防托幼园所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

  三、强化宣传意识,广泛开展健康教育与宣传

  社会公众的积极主动参与是做好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重要基础。各级健康教育专业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网站、热线电话等的作用,大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健康教育活动,使社会公众了解、掌握流感、麻疹、流脑等呼吸道传染病的危害、传播途径与预防措施,提高全社会防控意识和能力。12320公共卫生公益电话应将健康教育融汇于咨询过程中,不断强化传染病防控中“健康教育先行”理念。要积宣传引导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等重点人群接种流感等疫苗,提高人群免疫水平;提倡健康公德,积极倡导集体单位支持有流感样症状人员居家休息,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传染病症状,在做好个人防护前提下,自觉及时就医或者居家休息。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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