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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定。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编制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要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依法盘活利用农村建设用地。严禁以招商引资或以兴办“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出租(承租)、承包等“以租代征”形式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严禁借临时用地为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严格禁止利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或以营利为目的联合建房。要严格执行农村村民建房“一户一宅”政策,严格控制用地标准,严把耕地保护关,坚决防止产生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和新的一户多宅现象。 三、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进一步完善土地监管责任制度 (一)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各地及其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监察、公安、财政、审计、发改、农业、林业、统计、金融、电力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能,建立齐抓共管的责任机制,加强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预防、制止和查处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要本着主动出击、即查即停的工作要求,停止向违法用地者提供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和服务业务。各执法机关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保持对非法用地的高压态势。 (二)健全土地监管体制。县、乡、村三级要按照健全土地监察网络和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指导方针,明确专人、建立制度、层层把关、严格执法,切实履行土地利用巡查职责,做到对非法占地行为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查处。对于非法占地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绝不能“以罚代刑”,严厉打击各种非法占地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工作玩忽职守、听之任之或有案不查、瞒案不报、执法不严等现象,要严格追究各级领导责任,并对责任人员实行问责。 (三)建立工作督促检查机制。市国土资源局是市政府管理全市国土资源的职能部门,对全市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整理、储备等工作负有重要职责,要加强对各地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代表政府做好统一协调、分类指导、重点督办;要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定期召开工作通报会、联席会,分析、研究和处理有关问题,组织实施专项检查及执法监察活动。各地要切实加强本辖区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按照明确目标、细化分工、监管到人的方式,落实工作责任机制。 (四)严格实行问责制。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要认真执行《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非法占用其他土地数额较大、未完成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征地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引发群体性事件且未及时解决的等重大问题,必要时报请市政府领导约谈县市区、部门政府负责人进行问责,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