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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审人发[2011]170号
【颁布时间】 2011-11-07
【实施时间】 2011-1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1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审计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贯彻加强审计机关公务员队伍专业化建设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2.审计机关担任项目主审的公务员,一般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关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审计机关年龄在45岁及以下的公务员,符合审计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但未取得审计师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相关执(职)业资格的,应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3年内取得审计师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相关执(职)业资格;尚不符合审计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应在符合条件后3年内取得相应资格。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不能取得审计师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不得担任审计组组长、主审。鼓励45岁以上的公务员报名参加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资格或相关执(职)业资格考试。

  4.审计机关公务员拟取得审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资格的,应参加全国统一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拟取得高级审计师资格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取得。

  (三)深化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工作。

  1.深化考试制度改革,增强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命题工作的科学性,强化对参加考试人员能力的考察和测试。

  2.完善取得审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实施分层次的继续教育培训。加强中、高级审计师研究能力培训,着力提升审计专业人才从审计实践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并从理论高度系统地进行归纳总结、科学阐述的能力。

  (四)加强教育培训工作。

  1.鼓励和引导各级审计机关公务员参加审计硕士等专业学位教育,充分发挥学历学位教育在培养复合型、应用型、高层次审计专业人才方面的作用。

  2.各级审计机关认真开展任职和初任培训、审计业务培训、审计项目培训、领导能力培训,审计署要做好对省级审计机关厅(局)级和部分正处级公务员、市(地、州)、县(市、区)级审计局局长的轮训工作。

  3.开展一定数量的考试辅导培训,帮助审计机关公务员考取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4.加强投资、企业、金融等行业模拟审计实验室建设,推广模拟教学、案例教学等培训方法。

  5.加强师资选聘和培养力度,形成规模适当、类别齐全的师资库,促进全国各级审计机关之间师资共享。

  6.加大教材和网络课件建设力度,形成包括纸质图书、网络课件、模拟教材等多种形式,涵盖政治类、公共类、法规类、审计类等多个门类的教育培训教材体系。

  (五)加大在实践中发现、培养和使用审计专业人才力度。

  畅通地方审计机关与审计署之间以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之间公务员挂职锻炼渠道,让人才在实践中得到锻炼培养。审计署原则上每年选派30名左右干部到地方审计机关挂职锻炼,省级审计机关选派30名左右干部到审计署挂职锻炼。

  三、检查指导

  (一)审计署领导全国审计机关公务员队伍专业化建设,省级审计机关负责统一组织本地区审计机关公务员队伍专业化建设工作。上一级审计机关对下一级审计机关专业化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的重要内容。

  审计署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设定的目标要求和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对各地专业化建设工作进行重点指导和检查,及时宣传重大举措和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促进解决。

  (二)建立情况报告制度。审计机关在专业化建设过程中遇到重大政策问题,应逐级上报,由上级审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各级审计机关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年度专业化建设工作情况。

  (三)建立年度通报制度。对专业化建设达不到目标的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署要向当地党委、政府通报,并提出相关建议。

  (四)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相衔接的专业化建设目标体系,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加强查核,形成统一领导、部署有序、上下协调、稳步推进的良性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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