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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妇女联合会
【发文字号】 妇厅字[2011]14号
【颁布时间】 2011-11-08
【实施时间】 2011-1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2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全国妇联办公厅关于评选表彰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的通知


  

全国妇联办公厅关于评选表彰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的通知

  (妇厅字〔201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联,中直机关妇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妇工委,解放军总政组织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通过选树典型、宣传先进,引领激励广大妇女弘扬“四自”精神,巾帼建新功、岗位争优秀,在加强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半边天”作用,为实现“十二五”规划的目标任务建功立业,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全国妇联决定,在2012年“三八”国际妇女节前夕,评选表彰一批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的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全国三八红旗手和全国三八红旗集体。现将推荐评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名额

  全国三八红旗手300名,全国三八红旗集体200个,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10名。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三八红旗手评选条件

  1、18周岁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女性公民。

  2、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具有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时代精神,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品德高尚,无私奉献。

  4、爱岗敬业、艰苦奋斗、锐意改革、开拓创新,在本职工作中创造出一流业绩,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作出突出贡献。

  5、荣获过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荣誉称号。

  6、全国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不重复授予。

  (二)全国三八红旗集体评选条件

  1、以女性为主体的单位或组织,女性职工占该单位职工总数的60%以上。

  2、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3、弘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体现当代女性集体的精神风貌。

  4、在界别和行业工作中业绩突出,具有示范带动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作出突出贡献。

  5、荣获过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荣誉称号。

  6、全国三八红旗集体荣誉称号不重复授予。

  (三)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评选条件

  1、候选人可从历届全国三八红旗手中产生。

  2、胸怀祖国、志存高远,坚定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传承文明、弘扬新风,具有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时代精神,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品德高尚,无私奉献。

  4、勇挑重担、奋发有为、开拓创新,在各条战线业绩卓著,具有感人至深的模范事迹,在广大妇女中具有较强的引领示范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十二五”规划的目标任务作出重大贡献。

  5、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荣誉称号不重复授予。

  三、评选程序

  1、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评选由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联,中直机关妇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妇工委,解放军总政组织部等单位和部门按照全国妇联分配名额进行等额推荐。被推荐人选经上述单位公示、审核后,填报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三八红旗集体登记表(各2份),于2012年1月6日前将登记表和名单报全国妇联宣传部。全国妇联宣传部进行资格审核后,报全国妇联书记处审定。

  2、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候选人由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联,中直机关妇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妇工委,解放军总政组织部等单位和部门按照评选条件填报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候选人登记表(2份),于2012年1月6日前报至全国妇联宣传部,每单位推荐1人。确定正式候选人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在一定期限内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在对正式候选人进行认真审议、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召开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评委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按得票多少确定前10名为标兵人选,经报全国妇联书记处审定,授予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荣誉称号。

  四、具体要求

  1、各地、各单位在等额推荐全国三八红旗手、红旗集体时,应充分考虑界别、行业、民族、城乡等方面的代表性。红旗手中,生产一线的女职工、女农民比例要占到20%以上;妇联系统(包括妇联直属单位)的干部及单位比例不得超过15%;副司局级及以上女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评红旗手,副司局级及以上单位原则上不参评红旗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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