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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报送2012年北京市商品房投资计划(内资、外资)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委: 为进一步优化商品房建设投资布局和结构,不断满足和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实现本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现就报送2012年北京市商品房投资计划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2年商品房投资计划是本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投资规模列入2012年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总体规模。 二、计划安排重点是新城建设项目、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城乡结合部及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项目、轨道交通沿线项目、危旧房改造项目等,以及市、区(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开发项目。 (一)加大新城和薄弱地区的开发力度,优化房地产投资开发布局。 (二)优先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轨道交通沿线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三)加快推进产业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拓展楼宇经济发展空间,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四)加快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实现居民居住水平和生活质量的较大提高。 (五)推进城乡结合部及绿化隔离地区项目建设。 三、上报计划的要求 优先安排续建项目和前期准备工作充分、建设资金落实到位的新开工项目,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实事求是上报有关材料。 (一)对国家和市政府宏观调控中禁止批准的新开工项目,暂不安排2012年商品房投资计划。 (二)上报的续建项目,应在取得年度投资计划前提下,办理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并实际开工建设;上报的新开工项目,应办理完成规划方案审查手续、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落实了建设资金并按规定缴纳了地价款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三)上报计划要具体到单体栋号,要严格区分建设内容。 (四)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发展改革委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联合上报。 (五)对于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或房地产开发资质超过有效期限的公司,暂不安排2012年商品房投资计划。 (六)上报2012年商品房建设计划采取网上直接申报。网址:http://project.bjpc.gov.cn/jh/。 四、上报材料要求 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于2011年11月21日前,将2012年房屋投资计划(内资)分别报市发展改革委投资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开发处;将2012年房屋投资计划(外资)报市发展改革委投资处: (一)2012年商品房投资计划打印报表并加盖区(县)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公章。 (二)2011年商品房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表(附件1)、2011年商品房销售及空置情况表(附件2)和前期准备工作项目情况表(附件3)由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委汇总填报并加盖公章。 (三)新开工项目需附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规划意见书、项目核准批复、规划管理部门关于设计方案审核的意见、附图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设计单位设计说明、土地出让合同及地价款缴款发票、建设单位开发资质证书、开工前资金落实证明等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并以a4纸装订成册。 (四)续建项目,需在第(三)款基础上,增加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2011年度投资计划等材料,复印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后,一并装订成册。 特此通知。 附件: 1、2011年商品房屋建设计划完成情况表 2、2011年商品房销售及空置情况表 3、前期准备工作项目情况表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1: 2011年商品房屋建设计划完成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平方米
说明:1.各类开发企业都得填写; 2.合计行下按小区分别填写; 3.小区小计行下按具体栋号填写; 4.备注栏说明小区是否拔点、新开栋号的形象进度; 5.各区县发改委要将所属公司汇总,并按公司列表填写。 附件2: 2011年商品房销售及空置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平方米
说明:1.各类开发企业都得填写; 2.合计行下按小 区分别填写; 3.各区县发改委要将所属公司汇总,并按公司列表填写。 附件3: 前期准备工作项目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平方米
说明:1.各类开发企业都得填写; 2.合计行下按项目填写即可; 3.审批情况填写各部门最新已审批阶段; 4.备注栏说明审批是否超过有效期及其它应说明内容; 5.总投资额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为准,总建筑面积以规划管理部门审定为准; 6.2012年拟计划开工面积,包括已具备条件纳入2012年投资计划的和未具备条件拟纳入2012年投资计划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