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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齐齐哈尔市政府
【发文字号】 齐政办发[2011]93号
【颁布时间】 2011-11-02
【实施时间】 2011-1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2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齐齐哈尔市2011至2012年度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实施方案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齐齐哈尔市2011至2012年度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实施方案的通知

  (齐政办发〔2011〕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2011至2012年度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齐齐哈尔市2011至2012年度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实施方案

  


  为做好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通知》为指导,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引入竞争机制,阳光操作,适度投放出租汽车运力。合理利用公共资源解决社会公益问题,配套完善政策法规,规范经营权管理,优化经营模式,改善监管方式,提升行业服务质量,建立服务优质、群众满意、规范有序、和谐稳定的出租汽车行业新秩序,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百姓出行需求。

  

  二、出让数量、价格、使用期限及经营方式

  (一)数量及价格:出让北三区出租汽车经营权700台,经营权有偿使用价格7万元/台。

  1.服务质量招投标出让500台。每50台出租汽车经营权为一组,每个投标人最高限投两组。

  2.定向出让200台,每50台为一组,出让给中通公交公司和北方公交集团各两组,补偿公交企业承担社会公益职能支出。

  3.出租汽车经营权分两批出让。第一批定向出让200台,一次投放。第二批服务质量招投标出让500台,一次招标分期投放,先以中标经营权数量70%的比例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在中标人车辆投入运营6个月后,根据中标人履约考核情况,签发其余30%经营权的中标通知书。

  4. 服务质量招投标中标人与定向出让受让企业统称为受让人。

  (二)期限:经营期限8年。经营范围为北三区内客运出租。

  (三)经营方式:公司化经营。受让人应全额出资购买经营权及车辆,采用劳动合同制或劳务代理制用工、以合同约定方式支付工资的企业经营模式。

  

  三、招标对象及报名要求

  招标对象为我市北三区经营两年以上且2010年度道路运输许可证审验合格的出租汽车企业和资产(指固定资产及流动资金总和)在4000万以上、资产负债率在80%以下、流动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的其它行业大中型企业。经营权定向出让受让企业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参与此次投标。投标人报名时需递交投标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出租汽车企业应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报名,并提供企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房产提供房照原件及复印件、租赁的办公场所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租赁协议)。

  (二)非出租汽车企业应持企业工商执照及2010年末向税务部门申报的企业财务报表和2010年末由会计事务所审核后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报名。

  

  四、投标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

  (一) 投标人与定向出让受让企业均应交纳投标保证金,标准为每组775万元,其中经营权有偿使用金350万元,购车保证金425万元,保证金在报名时存入市财政专户。未中标者投标保证金在评标结束七日内无息返还;受让人投标保证金扣除经营权有偿使用金的余额用于购车,多退少补。

  (二)受让人应交纳履约保证金,标准为每组25万元。

  受让人履约保证金由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专户管理。经营期内,受让人无违法、违规及违约行为,并且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每年末每组返还3万元(按同期银行存款实际发生额计息);反之,将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上缴财政部门。

  (三) 投标人和定向出让企业需使用企业自有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融资渠道应符合国家融资管理规定。投标人融资渠道不符合国家融资管理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向社会公众对象吸收资金的,在招标前以预付购车款等方式向司机集资的,未使用企业自有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取消投标资格和受让资格,中标无效,并取消其下两轮经营权投标资格;涉嫌非法集资的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五、招标方式

  (一)招标人: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二)投标承诺。投标者及定向出让企业均应在报名时按下列条款递交经营承诺书,但经营承诺书中(封面除外)不得包含投标人名称及透漏投标人信息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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