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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受商务部委托,五矿商会商中国炼焦行业协会对申请出口配额企业的条件进行复核,并提出汇总建议,于2011年12月1日前报送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商务部根据五矿商会的复核意见,对符合出口配额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审定,在商务部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根据计算公式进行配额分配,一并对外发布。 三、相关报送材料 焦炭出口配额申报企业在提出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并须由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确认: (一)生产企业须提供的相关凭证或单据:由出口企业收购出口的,须提供增值税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由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须提供出口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出口核销单(复印件)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复印件);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守法证明文件,包括无环境行政处罚证明、排污费依法按时足额缴纳证明、建设项目执行环评"三同时"证明、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证明,同时提供2010、2011年度环境监测报告正本。 (二)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经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附件:2012焦炭出口企业配额申报条件审核意见汇总表 商务部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 2012年焦炭出口企业配额申报条件审核意见汇总表
注:1、企业名称:以企业营业执照上企业全称为准;2、企业类型: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生产、流通、纯流通、西部和边贸企业;3、出口量以海关统计为准;4、注册资本按企业营业执照填写;5、结论栏填写“合格”或“不合格”。6、其它内容,根据企业实际提供材料情况,以“√”“×”形式填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