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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字号】 工信科简函[2011]504号
【颁布时间】 2011-11-09
【实施时间】 2011-11-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2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品牌培育试点工作暨召开培训研讨会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品牌培育试点工作暨召开培训研讨会的通知

  (工信科简函[2011]5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全国性工业协会、申请品牌培育试点企业及技术支持单位:

  

  为落实《关于开展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11]719号)的要求,组织好品牌培育试点工作,现将品牌培育试点工作及组织召开培训研讨会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试点企业的要求

  

  为保证试点工作的质量效果,申请试点企业应在充分了解试点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就推进试点工作做出以下承诺。

  

  (一)企业的最高管理者直接关心和推动试点工作。

  

  (二)在企业内部确定试点工作的组织机构,统筹组织试点工作,并保证相关的资源需求。

  

  (三)按照试点工作的进度和内容要求,实施内部培训,建立并实施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开展对品牌培育能力的自我评价,接受对试点企业的外部评价。

  

  (四)在不危害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自愿分享试点工作的经验和品牌培育的案例。

  

  二、试点工作的阶段性安排

  

  为保证品牌培育试点工作的整体进度,试点工作划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培训阶段。自愿申请并经地方工信部门、行业协会推荐的工业企业均可参加。大中型企业应至少两名人员、小型企业应至少一名人员参加品牌培育试点培训活动。本阶段工作在2012年1月底前完成。

  

  第二阶段为策划阶段。申请试点企业在参加培训并充分了解试点工作要求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品牌培育试点工作计划》。工作计划中应就领导参与、组织保障、主要工作内容及时间进度、接受试点评价以及参与交流分享等事项做出说明和承诺。工信部科技司将组织专家对《试点工作计划》进行评价,并确定试点企业名单。本阶段工作在2012年2月底前完成。

  

  第三阶段为建立完善品牌培育管理体系阶段。本阶段以企业正式发布品牌战略和品牌培育管理体系文件为标志。2012年5月底前完成。

  

  第四阶段为体系运行及评价阶段。企业保持品牌培育管理体系运行并按计划开展自我评价。对试点企业的评价安排在2012年8月-9月实施。

  

  三、试点工作的沟通和协调

  

  各有关地方工信部门、行业协会和申请试点企业,应确定一位同志为试点工作联络人,负责试点工作中有关信息的接收和传送。

  

  科技司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管理,委托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承担试点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科技司开设专用邮箱与各有关单位联络人保持信息联系,并在“中国工业产品质量网”上设立品牌培育试点工作平台,承担通知发布、技术指导和经验交流等工作。

  

  四、试点工作的培训

  

  (一)培训活动的组织和内容

  

  对申请试点企业的公开培训活动由工信部科技司、地方工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培训内容应包括:品牌培育试点工作内容和要求、《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实施指南》、《评价指南》、以及品牌管理和品牌培育成熟度评价的相关知识。

  

  (二)品牌培育试点工作培训研讨会

  

  科技司委托技术支持单位举办四期品牌培育试点工作培训研讨会。申请试点企业负责品牌工作的高层管理人员、业务骨干人员;地方工信部门、行业协会负责试点工作的同志可报名参加。

  

  为保证培训效果,每期培训研讨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50人。有关单位就近选择班次报名参加。

  

  培训研讨会的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见附件1。

  

  参会人员填写《培训研讨会参会人员反馈表》(附件2),传真到承办单位。

  

  如出现满额情况,由承办单位在“中国工业产品质量网”上发布参会人员名单,未能列入名单的代表可申请其他班次或参加后续培训活动。

  

  以上四期培训研讨会不收取培训费。代表的食宿可由承办单位统一安排,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三)后续的培训活动

  

  科技司将根据培训情况,组织后续培训活动,并支持地方工信部门、行业协会组织培训。试点企业的内部培训活动,由企业自行安排,可联系技术支持单位给予指导。

  

  工信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活动,在“中国工业产品质量网”上发布通知。

  

  五、几项具体工作

  

  (一)各有关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尽快落实联络员,并以单位名称作为邮件名称,向专用邮箱发送邮件,说明联络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发送邮件的邮箱即作为联络用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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