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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工商直字[2011]214号
【颁布时间】 2011-11-03
【实施时间】 2011-11-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2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九条  各省级工商局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直销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授权后,可下载本省的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

  

第六章 安全保密与奖惩


  第二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牢固树立安全保密观念,严格执行有关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确保信息系统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

  

  第二十一条  本信息系统中的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数据信息仅限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使用。对于不宜公开的信息要严格执行政务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在业务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刻录或抄摘、转发信息系统中的涉密信息,不得把不宜公开信息私自带出工作场所或提供无关人员查阅、抄录。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直销监督管理局和经济信息中心适时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推广应用信息系统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信息录入情况将纳入年度打击传销综合治理工作进行考评。

  

  第二十四条  对在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第二十五条  未按本规定要求采集、上报打击传销规范直销数据,或者采集、上报的数据有错误,导致使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失误的,由采集、上报该数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按本规定使用打击传销规范直销数据,特别是未按规定使用了依法应当限制的相关数据,导致工作失误或泄密的,由使用数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其他违反相关管理规定造成工作重大失误或严重影响工作开展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切实把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作为建立打击传销规范直销长效监管机制的重要手段,确保信息系统高效、安全、稳定、畅通运行。

  

  第二十九条  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辖区范围内信息系统使用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直销监督管理局、经济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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