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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文字号】 国中医药人教教育便函[2011]210号
【颁布时间】 2011-11-03
【实施时间】 2011-11-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2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首批中医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首批中医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国中医药人教教育便函〔2011〕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做好中医全科医生培养准备工作,我局决定开展首批中医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三级甲等综合性中医医疗机构,优先考虑具有一定全科医生培训经验和工作基础的中医医院。

  (二)总床位数≥500张,年门诊量≥70万人次,年急诊量≥5万人次,中医专病门诊≥30个,省级以上中医重点专科(专病)≥6个,开展中医诊疗技术项目数≥22项。具备同时接纳15名以上中医全科医生培训的能力。

  (三)科室设置齐全。应当设有中医内科、中医外科(含中医皮肤科、中医肛肠科)、中医妇科、中医儿科、针灸科、推拿科、中医康复科、中医骨伤科、中医耳鼻喉科、中医眼科、急诊科及辅助科室(包括心电图、影像、中药房等)。

  (四)收治疾病种类基本覆盖相关学科常见疾病(见附件1)。

  (五)具备符合培养标准要求的师资队伍,有5名以上负责中医全科医学教学的骨干师资。骨干师资应当具备主治医师以上职称,且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比例≥1/3。

  (六)有基本教学设备和满足培训条件的教学与临床示范教室。有专门的中医全科医学规范化培训管理机构。

  (七)医疗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较高,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八)与3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和1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联合培养关系,合作培养中医全科医生。联合培养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培训条件。

  二、认定程序

  (一)具备以上条件的中医医院填写《首批中医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2),于2011年11月30日前报送所在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

  (二)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医院提交的材料并综合考虑本省(区、市)区域卫生规划及中医药服务需求等因素,确定本省(区、市)推荐医院,按优先顺序填写《首批中医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示范基地推荐表》(附件3),连同申报医院填写的《申报表》(纸质材料一式五份,电子版一份),于2011年12月15日前一同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

  (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根据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综合考虑当地中医药事业发展水平及中医药服务需求等确定首批示范基地名单。

  三、报送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周景玉  周 杰

  联系电话:010-59957645 59957642

  e_mail:zhoujingyu@satcm.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工体西路1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综合协调处

  邮政编码:100027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1:

  
中医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基地收治常见病种名称

  


  一、中医内科

  (一)心血管科

  中医病种名称:胸痹、心悸、心衰病、眩晕、不寐

  西医病种名称: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稳定性心绞痛、急性冠脉综合症、心律失常、急性与慢性心力衰竭、高血压病

  (二)呼吸科

  中医病种名称:感冒、咳嗽、肺热病、哮证、喘证、咯血

  西医病种名称:上呼吸道感染、急性气管-支气管炎、慢性气管炎、肺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支气管哮喘、呼吸衰竭、肺源性心脏病

  (三)消化科

  中医病种名称:胃痞、胃痛、腹痛、呕吐、泄泻、血证、便秘

  西医病种名称:胃食管反流病、上消化道出血、慢性胃炎、炎症性肠病、功能性胃肠病、消化性溃疡、肝硬化

  (四)肾病科

  中医病种名称:水肿、淋证、血证、癃闭、关格

  西医病种名称:尿路感染、膜性肾病、肾微小病变、膜增生性肾炎、局灶节段性肾小球硬化、急性链球菌感染后肾小球肾炎、过敏性紫癜性肾炎、狼疮性肾炎、肾衰、糖尿病性肾病、高血压病肾损害、痛风性肾病

  (五)内分泌科

  中医病种名称:消渴、瘿证、肥胖症、尿浊、痹症

  西医病种名称:甲状腺功能亢进和减退症、糖尿病(包括酮症酸中毒、高渗性昏迷、糖尿病足、肾病、神经病变、代谢综合征等)、单纯性肥胖、高脂血症、痛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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