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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文字号】 海船员[2011]654号
【颁布时间】 2011-11-02
【实施时间】 2011-11-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2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船员管理重点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船员管理重点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海船员〔2011〕6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江苏、浙江、广东、广西、长江、黑龙江、深圳海事局,中国海事服务中心:

  2011年8月4日至5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重庆召开了内河船员管理重点工作推进会,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内河船员管理重点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0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培训管理规则》)的相关要求,加快推进内河船员管理重点工作进程,部署下一阶段内河船员管理任务,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于2011年8月4日至5日在重庆召开了内河船员管理重点工作推进会。上海市、重庆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南省、湖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山东省、河南省地方海事局,江苏、广东、广西、长江、黑龙江、深圳海事局的内河船员管理负责人参加了本次会议。会议由部海事局船员管理处韩杰祥副处长主持,部海事局郑和平副局长在会上对内河船员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本次会议讨论了《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办法》、《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大纲》、《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规范》以及《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具体条款,并对《10规则》和《培训管理规则》的贯彻与落实、内河适任证书统考管理、毕业生免于理论考试的船员教育机构认可、长江水系航线签注、内河培训机构师资培训、内河船员管理队伍建设、船员注册和船员任职资历管理、船员服务管理、船员网信息管理、船员年报制度等内容进行了深入研讨,明确了今后一段时间内河船员管理的基本思路。现将相关情况纪要如下:

  一、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提出未来十年将建成畅通、高效、平安、绿色的现代化内河水运体系,内河航运将迎来大发展时期。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内河航运的战略地位和重要作用,加强水运行业人才培养,为内河航运的发展提供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船员队伍。

  二、要充分理解和掌握《10规则》和《培训管理规则》的内涵和要求,贯彻落实合肥会议的精神,发挥培训机构和航运公司的力量,着重培养船员实际适任能力,加强内河船员的自我安全意识教育,使其养成良好的操作习惯,形成内河船员特色的安全文化;要加强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要准确把握方向,指导培训机构开展业务,并督促培训机构规范运作,建立起船员培训质量管理体系的理念,对有条件的机构应督促其尽快建立起体系;要进一步加强考试管理,结合实际情况,采用多种方式、方法和手段,有针对性地对内河船员进行综合评判,确保考试的公平、公开、公正和便民,不断提高内河船员的综合素质。

  三、要充分认识到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内河船员服务机构的管理,积极开展实地调研工作以及劳动法规研究工作,掌握船员服务管理的特点,保障内河船员权益。

  四、关于实施《10规则》相关事项说明

  (一) 关于过渡期的安排:《10规则》过渡期截止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在过渡期内,船员可以按照《10规则》过渡办法附件一中的“新版《适任证书》换发对照表二”的要求,申请取消新版《适任证书》备注栏中有关船舶总吨或总功率的限制;

  (二) 船员注册年龄:申请船员注册的人员应年满18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年满16周岁不足18周岁的人员只能作为船上的见习或实习人员;

  (三) 资历:船员持旧版四等驾驶员《适任证书》所取得的水上服务资历,可与持新版三类驾驶员《适任证书》所取得的水上服务资历合并计算,但不能与持新版三类船长《适任证书》所取得的水上服务资历合并计算。

  五、内河适任证书统考及督察

  自2011年9月起,部海事局不再为长江水系内河船员适任证书统考统一安排督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应严格按照《船员适任计算机终端考试管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本辖区内河船员适任证书统考工作的管理,并做到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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