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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
【发文字号】 林资发[2011]248号
【颁布时间】 2011-11-01
【实施时间】 2011-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2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试点的通知

[接上页]
各试点单位要在“十二五”期间高质量地完成县级森林经营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力争将森林经营规划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统筹安排。同时围绕规划的编制、审核审批、监督管理、监测调整等,探索建立确保规划实施的政策支持和保障体系。

  (二)全面抓好森林经营方案制度的落实。森林经营方案是森林经营主体和林业主管部门经营管理森林资源的最重要依据。各试点单位要在区域森林经营规划的指导下,按照《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及实施规范》和《简明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技术规程》的要求,国有林要以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等为单位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集体林和其他所有制的森林,要以行政村、组、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等为单位,编制和实施简明森林经营方案。通过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明确造林、抚育、改造、采伐、管护等森林经营的具体措施,并落实到山头地块。

  “十二五”期间,各试点单位要在高质量地完成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的基础上,建立森林经营方案审核(备案)制度和森林经营方案实施保障机制,定期开展森林经营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成效监测,牢固确立森林经营方案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真正使森林经营方案作为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的重要载体得到全面体现和落实。

  (三)不断深化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森林采伐是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的关键措施和核心环节,在森林培育到利用的整个过程中始终离不开森林采伐这一措施的调整和干预。各试点单位要认真总结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9〕166号)开展的改革实践,围绕森林采伐限额编制、采伐指标分配、采伐管理公示、审批程序简化、监管方式改进等方面进一步深化改革,积极探索森林采伐管理的新机制。要把推进森林经营方案制度与采伐管理改革紧密结合起来,要把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合理采伐量作为编制和分解采伐限额的主要依据,逐步从采伐指标管理向依据森林经营活动进行采伐利用管理转变。在集体林权主体改革已完成,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已落实到户的地区,可以行政村、组、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等经营主体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为依据,逐步将采伐限额指标“进村入户”,使每一个经营者对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采伐指标的分配、采伐方式的设计等做到“5年、10年早知道”,确保采伐管理的政策得以阳光操作,最大限度地落实森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大力培育一批具有典型带动作用的示范村、示范林。各试点单位要根据不同森林类型,建立一批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新科技、新方法的示范模式林。同时,要按照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原则,在试点县(局)范围内建立一批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示范场、示范村、示范户,围绕森林资源培育保护、林下资源综合开发、林业产业健康发展等,探索建立长远利益和近期利益相结合、林农致富和生态保护相结合的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新模式和新机制。对于建立的示范林、示范场、示范村、示范户,各地要使其保持相对稳定,通过不断地总结和推广其典型经验,使其真正发挥“看得见、摸得着、学得到、能推广”的带动作用。

  (五)建立健全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监测评价体系。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集团公司、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应建立能客观反映森林经营动态、成效的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各试点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生态、经济和社会影响等方面的调查、监测和评估,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做法,为科学指导今后的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提供支持和保障。

  四、开展试点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试点是一项长期的建设任务,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成立专门的机构,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真正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要抓紧对试点单位试点实施方案的审定,尽快启动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试点工作。

  (二)认真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各试点单位必须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做好试点宣传和人员培训等工作。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好试点实施方案的论证和批复工作,并将批复的试点实施方案统一报我局资源司备案。我局将在各地试点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制定全国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试点指南。同时,各试点单位要按照试点实施方案,在充分考虑和结合本单位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各年度试点内容和任务,合理确定试点进度,稳步推进,系统、科学、规范地开展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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