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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发文字号】 桂农业电[2011]4号
【颁布时间】 2011-11-11
【实施时间】 2011-1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3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桂农业电〔2011〕4号)


  

  各市农业局(农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38号)和农业部11月10日召开的全国粮食生产表彰推荐评选工作部署会的精神,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推荐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务院通知规定的评选范围、条件和要求,严肃纪律,自下而上,按归口部门逐级推荐。为加强对推荐评选工作的领导,自治区拟成立自治区推荐评选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二、按程序名额突出重点推荐。先进单位和种粮售粮大户由各市推荐,原则上每个市推荐1个先进单位和1-2名种粮售粮大户;先进工作者和突出贡献农业科技人员由各相关归口部门分别推荐,其中农垦系统、发改、科技、财政、国土资源、水利、统计、气象、粮食、农机、广西大学、广西农科院每个部门推荐1名先进工作者和1-2名突出贡献农业科技人员,农业部门(含市、县、乡级党政机关)推荐2名先进工作者和5-8名突出贡献农业科技人员(详见附件1)。推荐评选重点面向基层和农业生产一线,县处级以上公务员不参加先进工作者和突出贡献农业科技人员评选。

  

  三、及时报送推荐材料。请各市和各单位于11月17日前按要求将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推荐材料(含电子文档)报送自治区拟成立的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后确定拟推荐名单。

  

  推荐材料报送地址:南宁市七星路135号自治区农业厅,联系人和电话:何彬, 0771-2182609、13807879797;唐玉媛,0771-2182605、13978821605。电子信箱:lyc@gxny.gov.cn或tyy315@163.com。

  

  请各市收到本通知后,尽快向市人民政府汇报。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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