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经信法规函[2011]3427号
【颁布时间】 2011-11-10
【实施时间】 2011-1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3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节能监察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三十条  用能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或省能耗限额的,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对该用能单位实行惩罚性电价,并由节能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治理,或者在限期内经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根据《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的规定,由节能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规定,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经节能评估、审查的,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由节能监察机构提请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0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