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三十条 用能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或省能耗限额的,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对该用能单位实行惩罚性电价,并由节能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治理,或者在限期内经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根据《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的规定,由节能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规定,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经节能评估、审查的,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由节能监察机构提请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0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