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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1]144号
【颁布时间】 2011-11-09
【实施时间】 2011-11-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3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等部门关于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统计保障性安居工程银行贷款情况统计。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统计局提供相关数据。

  

  省监狱管理局系统所属单位,按照国家、省实行属地统计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保障性安居工程所在地统计部门提供相关统计数据。

  

  各区县统计部门为基本汇总单位,负责搜集、汇总、审核本辖区内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数据,并将基层表、综合表上报市统计局。

  

  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市级主管部门对本级搜集和下级部门上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数据进行审核。

  

  五、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信息发布

  

  为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数据的客观、真实、准确,成立由市统计局牵头,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委员会、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参加的南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协调工作小组,按季召开联席会议,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数据进行审核、评估。经市政府与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协调工作小组审定后,由市统计局统一对外发布有关信息。各区县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数据的评估和发布工作参照上述模式开展。

  

  六、具体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是科学反映保障性安居工程这一重要民生工程进展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和完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重要举措。各区县政府与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该制度的贯彻实施,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并在人员和经费等方面予以必要支持。

  

  (二)密切配合。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需要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与同级统计部门建立规范的沟通和交流机制,及时准确地向统计部门提供反映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与建设情况的数据。统计部门在汇总各部门及基层统计数据之后,要将通过审核评估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数据向相关部门进行反馈。

  

  (三)加强培训。各地要严格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要求,加强业务与程序的培训,逐步提高基层部门和企业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不断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

  

  (四)表格要求。调查表式分为一张基层表和两张综合表,基层表数据直接由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填报,综合表除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开工数据由基层表汇总外,其他指标均来自各级主管部门的行政记录。统计频率为季报。

  

  (五)实施日期。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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