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粤价[2011]256号
【颁布时间】 2011-11-07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3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防范和应对农副产品价格异常波动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防范和应对农副产品价格异常波动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价〔2011〕256号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稳价惠民决策部署,我省自去年底以来,积极探索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扶持蔬菜大棚、冷藏设施和平价商店“三项建设”,着力构建稳定农副产品价格长效机制。在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企业大力支持、群众热情拥护下,目前“三项建设”取得阶段性进展,已形成一定规模。为充分发挥蔬菜大棚、冷藏设施和平价商店防范、应对农副产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积极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防范和应对农副产品价格异常波动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尽快建立和实施农副产品价格预警信号灯管理制度。各地要将粮、油、肉、禽、蛋、菜六类农副产品中已列入《家常农副产品目录》的平价品种,以及政府为应对价格异动而指定平价商店经营的平价品种,纳入价格预警信号灯管理范围,严格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及时掌握和处置相关农副产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平价商店实际经营但未列入《家常农副产品目录》的平价品种,有条件的地区也要逐步实行价格预警信号灯管理。

  同时,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注重采集和分析价格预警信号灯亮灯情况及存在问题,按照既要确保信号灯具有一定灵敏度,又避免频繁亮灯造成不合理干预的原则,根据价格调控需求,研究如何更加科学、合理地设定亮灯指标及具体临界值,提出操作性强的意见建议,以进一步完善信号灯管理制度。

  二、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抓紧制定实施细则或工作预案。根据与“三项建设”经营者的协议约定,以及当地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需求,进一步细化、补充防范和应对农副产品价格异动的措施,明确启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的基本程序,所涉标准或要求能够量化的尽可能量化,确保具体、可行。实施细则或工作预案须在发布实施之日起10日内报我局(住房与市场价格监管处、综合与法规处)备案。

  三、加强宣传,特别是对当地“三项建设”相关经营者,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积极争取理解和支持,引导和督促其配合政府实施价格调控,自觉履行保供稳价义务;进一步加强与本级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暂行办法》切实执行到位。

  

  附件: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防范和应对农副产品价格异常波动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充分发挥蔬菜大棚、冷藏设施和平价商店防范、应对农副产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稳定农副产品价格长效机制,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通过用价格调节基金扶持建设的蔬菜大棚、冷藏设施和平价商店,防范和应对农副产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活动。

  第三条  【相关定义】本办法所称农副产品是指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粮、油、肉、菜、禽、蛋等家常农副产品,主要包括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分批公布的《家常农副产品目录》所列品种,以及政府为应对价格异常波动指定平价商店经营的平价品种。

  第四条  【基本原则】运用扶持建设的蔬菜大棚、冷藏设施和平价商店防范、应对农副产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市场手段为主、实行必要的行政干预、防范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部门联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本级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的沟通和协作,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防范和应对农副产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价格监测预警


  第六条  【价格监测范围】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副产品价格监测预警,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省物价局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运用各级价格调节基金扶持建设的大棚蔬菜生产基地、冷藏设施和平价商店,自动成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按照价格监测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对条件成熟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逐步纳入价格监测预警系统管理。地级以上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辖区内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名单报省物价局的价格监测机构备案;须调整名单的,应当在调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备案。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