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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家庭生产和经营收入包括农、林、牧、渔、建筑、运输、加工服务业、饮食服务和小商品等经营性收入,扣除家庭生产经营费用,以当年市场实际价格计算家庭生产经营收入; (二)工资性收入包括家庭劳动人口受雇于单位或个人而获得的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租金、红利、保险分红、各类博彩、有价证券、交易等收入; (四)其他实际收入:包括亲友赠送、财产继承,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支付的赡养、扶养费等; 计算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时,农村居民按其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上年度纯收入确定。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的计算公式为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家庭上年纯收入÷家庭人口数。家庭成员在外务工的收入,应按务工实际收入计算。不能提供有效收入证明的,按上年度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农村居民取得的征地补偿费,按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逐年计入家庭当年收入。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抚恤定期补助金、伤残人员护理费、优待金、保健金等; (二)因公(工)伤亡获得的医疗费、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三)助学金、奖学金、勤工俭学收入; (四)见义勇为奖励金; (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六)国家规定的奖励、荣誉津贴等; (七)政府保障性的住房补助、灾后救助和农村医疗救助金; (八)各级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济金; (九)国家和省规定不应计入的。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家庭,不得享受农村低保。 (一)户籍迁入不满1年的; (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的; (三)实际生活水平和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并在一年内购买超过家庭月低保补助水平2倍非生活必需品的; (四)3年内自建住房(政府补助建房的除外)和购买商品房或超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家中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具体价值限额由各地确定);家中有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的;家中安装电话或持有手机,且月费用总额超过当地农村低保月平均标准的;从事文化类收藏或投资证券行为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自费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进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五)大操大办红白喜事的; (六)不如实申报或者拒绝核查家庭收入状况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居民,不得享受农村低保: (一)在法定就业年龄内且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从事劳动的; (二)有嫖娼、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且尚未改正的。 第三章 制定标准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农村低保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并适当考虑水、电、燃料、日常生活用品等费用制定。保障标准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消费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情况适时进行调整,使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相适应。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农村低保标准,报州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农村低保按照农村贫困家庭的困难程度实施分类救助。对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客观原因,造成家庭常年贫困的,给予重点救助。 第十五条 农村低保标准综合参考下列因素确定: (一)维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需求的物品的种类和数量; (二)生活必需品所需要的费用; (三)市场综合物价指数,尤其是生活必需品的价格指数; (四)农村居民的平均实际收入和平均消费水平; (五)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收入状况。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扶贫、教育、卫生、建设、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对农村低保对象在就业、就学、就医、住房、税收、从事个体经营、扶贫开发等方面给予必要的照顾和政策扶持。 各级相关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凉山州农村低保社会救助政策。 第十七条 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委托的家庭成员(须持户主委托书)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请,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成员情况。申请时,申请人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